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精神,及時了解各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情況,更好地推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聯絡員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絡員組成
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的省份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指定一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業務的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熟悉運營管理工作的業務骨幹擔任聯絡員。聯絡員應當愛崗敬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政策理論水準和行業管理經驗,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工作內容
(一)情況報告
及時報告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情況;及時報告新開通運營線路的基本情況;及時報告按有關規定需要上報的其他事項。
(二)資訊報送
及時報送本省份(城市)、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在建里程、規劃里程等情況;按照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企業一套表統計調查制度相關要求,及時掌握本省份(城市)、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相關統計數據,保持與部的有效資訊溝通;根據專項或臨時任務,及時報送專題資訊。
(三)研討交流
部運輸服務司將不定期組織開展聯絡員研討交流活動,梳理總結前一階段工作情況,聽取聯絡員意見建議,交流心得體會,部署相關工作。
(四)工作簡報
部運輸服務司將根據資訊報送情況,定期編制工作簡報,通報聯絡員制度實施情況,分享經驗和工作亮點,對聯絡員在工作中的成績和優秀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廣,對資訊報送不及時、報送品質較差等情況提出改進意見。
三、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保障,為聯絡員工作開展創造良好條件。要保持聯絡員的相對穩定,確因工作崗位變動等情況需要更換調整的,聯絡員所在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部。
(二)聯絡員要充分認識建立聯絡員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強化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聯絡溝通,及時向本單位負責同志報告工作情況,積極爭取配合支援,切實做好上傳下達和協調溝通工作。
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為通知本行政區域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並收集本省份聯絡員推薦表,于2019年1月2日前報部。新開通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的省份、城市和運營單位,應在本行政區域、本單位第一條軌道交通線路開通前一個月,確定聯絡員並報部。聯繫人:運輸服務司 田桂飛,電話及傳真:010-65293262。
附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聯絡員推薦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