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3765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9〕76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9〕7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9-02377

公開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題詞

交通工具;公共交通;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城市公共交通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雷冬竹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傷殘公務員乘坐交通工具與傷殘軍警一樣享受半價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傷殘公務員與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一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價優待的建議,對於推動完善傷殘公務員交通出行優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多年來,我部高度重視,並依法積極維護和保障傷殘軍警等群體交通出行優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六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配套出臺有關文件,部署要求相關客運經營者給予殘疾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優先優惠乘坐客運班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優待。

  關於您所提建議,我部徵求了退役軍人事務部的意見(新一輪機構改革後,傷殘公務員撫恤工作由民政部門調整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對照,刪除了“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的撫恤內容。目前,針對傷殘公務員的撫恤工作,與傷殘軍警等群體相比,在國家法律制度層面的設計有較大區別,尚無乘坐交通工具享受優待的法律依據。

  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所提意見建議和關心關切,積極跟進傷殘公務員優待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並依法對符合規定的群體落實好乘坐交通工具的優待政策。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4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退役軍人事務部,部辦公廳綜合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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