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320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9〕60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9〕6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9-02396

公開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主題詞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答覆函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

公文類型

其他

李志強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網約車打車難“回潮”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您在深入分析打車難現象和造成打車難原因的基礎上,從修訂完善地方細則、加快構建管理標準體系、推動新老業態融合發展等六方面提出的相關建議,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近年來,我部高度重視解決群眾打車難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取得了積極成效,主要表現在:一是強化頂層設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文件構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頂層設計,規定了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安全和服務底線要求,實現了網約車發展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網約車合規化進程。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近三年來,全國已有254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發佈實施細則,120余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獲得經營許可,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超過118萬本、車輛運輸證超過63萬本,增加了運力供給,有效緩解了打車難問題。三是強化運力保障。鼓勵巡遊車企業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強化運力保障,確保夜間時段運力供應,特別是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人流密集地區的運力供應,並督促企業做好駕駛員管理,自覺提升服務品質,增強安全意識,嚴厲打擊拒載、繞路、挑客、亂收費行為。四是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推動構建以城市公共交通為主、慢行交通為輔、出租汽車為補充的城市綜合交通出行體系,指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高發車頻率,延長運營時間,合理開通夜班車,保障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五是開展政策效果評估。2018年12月,我部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政策進行評估。評估認為,國家層面兩個文件發佈以來,國家各相關部門大力推動,絕大部分城市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在保持行業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逐步規範了網約車發展,促進了巡遊車改革,緩解了“打車難”和群眾出行問題,改革總體進展較為順利,成效顯著。關於您關心的幾個問題,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認真推進解決。
  一、關於修訂地方實施細則和促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的問題。《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駕駛員和車輛準入條件提出細化要求。正式發佈實施細則的城市中,除個別特大城市考慮到人口疏解、社會治安管控和運營安全等因素外,絕大部分城市對車輛標準、駕駛員條件要求是適度的,總體符合國家政策要求。2018年1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163號)印發,強調各地管理部門要適時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加快實現巡遊車經營權無償、有期限使用,健全運力動態調節機制,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巡遊車“+網際網路”,加快推進巡遊車轉型升級。在推進駕駛員合規化方面,我部將繼續指導地方加快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改革,優化考試條件和考試內容,最大程度釋放市場活力,促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此外,2016年10月,我部制定發佈了行業標準《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JT/T 1068—2016),充分考慮了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特點,對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服務流程、服務要求以及服務評價與投訴處理等做了基本規定,並鼓勵平臺公司在行業標準規範基礎上,制定更高的企業標準,為乘客提供更安全、優質的出行服務。
  二、關於創新網約車保險産品的問題。自2015年起,銀保監會啟動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將車險的定價權交給保險公司,選擇權交給投保者。目前,保險公司可在行業基準風險分類基礎上,根據風險狀況自行設計風險定價模型,綜合考慮車輛狀況、行駛里程等多種因素,測算並執行本公司的商業車險費率。在網約車車主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根據其風險狀況匹配相應的車險費率。投保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車險市場上自主選擇適當的車險産品和服務。
  三、關於平臺和司機勞動關係的問題。《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與傳統用工方式相比,網約車企業用工更加靈活,但其是一種相對不穩定的就業形式,就業品質相對較低,勞動者權益保障水準較差。為切實保障司機合法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多次組織平臺企業、網約車司機和專家學者開展研討座談,深入研究新業態企業勞動用工現狀,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四、關於將網約車司機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部分新業態從業人員就業形式靈活,與企業的用工關係難以界定,因此納入工傷保險保障存在制度障礙。2019年以來,為做好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相關問題開展了專題研究和調研,聽取了相關企業和地方意見,初步形成了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政策框架。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提出的建議,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地方出租汽車改革推進情況的調研和指導力度,推動地方開展改革落地政策的跟蹤和評估,不斷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推動保險公司準確識別網約車風險並厘定相應車險費率,研究完善保險創新政策,更好的滿足消費者的保險需求;研究制定包括網約車司機在內的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用工政策和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中得到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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