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421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20〕102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20〕102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20-02301

公開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主題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答覆函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城市公共交通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馬玉璞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在全國統一地鐵和輕軌交通標識的建議收悉。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正如您在建議中提到的,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已有41個城市(不含港澳臺地區)開通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在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優化城市佈局、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各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在企業徽標應用和行業符號標識應用上存在差異,給公眾出行帶來一定不便。加快推動實行全國統一的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符號標識,對於便利公眾出行,提升服務水準具有積極意義。我部贊同您所提建議,我部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職責加快推進相關工作,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便民利民的服務水準。

在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標誌標識的設計和使用方面,目前已發佈實施多項推薦性國家標準。一是由全國圖形符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管理的《標誌用公共資訊圖形符號 第3部分 客運貨運符號》(GB/T 10001.3—2011),對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交通客運圖形符號及含義進行了規定。二是由全國圖形符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管理的《公共資訊導向系統 導向要素的設計原則與要求 第1部分 總則》(GB/T 20501.1—2013),其中6.1.1條款規定“在設計導向要素時,應優先使用圖形符號傳遞資訊,並應首選GB/T 10001中規定的標準圖形符號。同時,只應對標準圖形符號進行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並宜通過邊線和襯底色形成明確的符號區域”。三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全國城市軌道交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標誌》(GB/T 18574—2008),其中6.1.3條款規定“站外導向標誌中的城市軌道交通位置標誌應符合相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企業徽標代替”。四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歸口管理的《城市公共交通標誌 地下鐵道標誌》(GB/T 5854.5—1986),明確了地下鐵道圖形符號、版面設計、資訊內容等要求。上述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圖形標誌設計、選取、應用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但有關行業符號標識設計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廣州、深圳、成都等城市已按照《標誌用公共資訊圖形符號 第3部分 客運貨運符號》(GB/T 10001.3—2011)標準要求,將行業符號標識應用納入新線建設以及既有線路更新改造工作。此外,由於歷史原因,北京、上海等運營時間較早的城市,普遍將企業徽標作為城市軌道交通位置及導向標識,並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接受,推廣行業符號標識也需逐步推進,並加強宣傳引導,確保乘客日常出行不受影響。

下一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組織專家對《城市公共交通標誌 地下鐵道標誌》(GB/T 5854.5—1986)等標準進行評估,適時組織修訂,並採取相關措施保障標準規範有效實施。我部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標準制修訂工作,推動行業符號標識的實施應用,並指導各地在既有線路更新改造工作中予以落實,不斷提升城市軌道交通行業運營服務水準。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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