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運函〔2021〕248號

文號

交運函〔2021〕24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21-00042

公開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主題詞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備案要求

擬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中規定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相關培訓業務條件,到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按照備案事項開展相應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仍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繼續按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後擬按原許可事項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原許可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教練場地等備案事項的,應到原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在終止經營前30日內書面告知原許可或備案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規範備案流程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時應提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附後)以及相關備案材料,並確保材料真實、完整、有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有關內容。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三、強化監督管理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佈已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單等資訊,並及時予以更新,便於社會查詢和監督,同時抄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統籌部署做好備案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品質,切實推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高品質發展。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共用,實施跨部門聯合監管。要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弄虛作假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實施後廢止。

附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1. 附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docx
  1. 附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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