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推進我國電動自行車規範發展的提案收悉。結合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聚焦我國電動自行車安全和發展現狀,提出了調整電動自行車政策導向、明確電動自行車公共交通屬性、強化電動自行車新業態監管評估等建議,具有重要參考意義。我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職責認真研究吸納。
自行車交通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便捷、綠色、健康等特點,對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的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我部高度重視自行車交通發展,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2017年8月,經國務院同意,我部聯合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部門出臺了《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鋻於電單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火災安全隱患突出、電池污染嚴重等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不鼓勵發展共用電單車。
二是2020年7月,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綠色出行創建行動方案》(交運函〔2020〕490號),指導各地開展綠色出行創建行動,鼓勵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綜合考慮共用電單車帶來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推動相關政策標準體系研究工作。在實踐中,寧波、昆明、長沙、合肥等城市已開展共用電單車有序投放、規範停放、規範運營等方面的探索工作。
三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開展人行道凈化和自行車專用道建設工作的意見》,指導地方規範設置人行道上的自行車停放點,合理確定投放規模和停放區域,引導群眾安全文明用車。指導地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因地制宜改造或建設小區及周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滿足居民生活便利的需要。
關於您提出明確共用電單車的公共交通産品屬性的建議,根據《城市客運術語》(GB/T 32852.1—2016),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城市客運輪渡等運載工具。共用電單車屬於慢行交通,是綠色出行體系的一部分。當前階段,共用電單車可以作為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種有益補充。
共用電單車進一步拓展了應用範圍和出行場景,滿足了社會公眾短距離便捷出行需求,提升了出行效率和舒適性,可以降低私家車出行頻率,但共用電單車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和弊端。公安部認為,共用電單車主要服務於中長距離出行,共用電單車品質大、速度快,騎行人員不固定,超速、逆向、闖紅燈行駛和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多發,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損害後果比較嚴重。據公安部數據統計,60%以上的共用電單車事故是單方事故,20%以上的共用電單車傷亡事故中車輛存在安全性能問題,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權益難以保障。共用電單車還存在火災隱患和環境污染風險。此外,共用電單車一定程度上會替代共用單車出行頻率。綜合考慮城市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交通出行結構、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安全等情況,目前宜保持共用電單車政策的連續性。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會同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密切跟蹤共用電單車發展情況,在已推行共用電單車的地方,認真借鑒您提出的強化監管評估、審慎發展的思路,及時總結相關經驗教訓,統籌平衡安全與便利出行的關係,評估完善共用電單車發展政策。指導地方按照安全第一、包容審慎、因城施策、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確保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穩步探索共用電單車發展政策,切實保障社會公眾出行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