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加快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規範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以下簡稱示範縣)創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縣申報、創建、組織實施、驗收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
第三條 示範縣創建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人民滿意的原則。
第四條 示範縣創建以縣(區、市)為實施主體,創建週期原則上為2年。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示範縣創建工作,建立示範縣創建評估體系,加強相關政策支援。
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縣(區、市)開展示範縣創建,加強部門間工作協調、政策保障和資金支援。
縣(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示範縣創建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六條 申報示範創建的縣(區、市)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好發展基礎。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工作成效顯著,原則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水準應達到AAAA級及以上水準(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革命老區縣達到AAA級及以上),並在城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銜接、城鄉客運服務、城鄉貨運與物流服務等方面處於省域領先水準。
(二)具備良好政策環境。建立了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的有效工作機制,對推動城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銜接、客運服務、貨運與物流服務一體化發展及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等有明確、穩定的扶持政策。
(三)具有良好社會基礎。人民群眾對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的認可度、支援度較高,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的社會氛圍良好。
第七條 示範縣創建申報套裝程式括縣級申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交通運輸部確定:
(一)縣級申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符合申報條件的縣(區、市)進行申報。相關縣(區、市)結合本地發展特點,編制《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創建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編制要點見附件1)。經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轄市所轄縣(區、市)和省直轄縣(區、市)《實施方案》直接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各申報縣《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篩選出擬推薦的示範創建縣,按推薦優先順序排序後,將推薦名單、推薦意見和審核後的《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
(三)交通運輸部確定。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份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工作推進情況確定分省份創建名額,並組織專家對各申報縣《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省級推薦排序、專家評議排序(權重各佔50%),綜合確定示範創建縣名單,經公示後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創建內容與要求
第八條 示範創建縣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聚焦農村客運公交化改造、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農村運輸資訊化服務等主題,持續推進城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客運服務、貨運與物流服務一體化建設。
第九條 示範創建縣應當明確創建總體目標、創建指標和創建任務。示範創建縣應當將創建期內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水準提高一個等級或保持最高等級納入創建總體目標。應當明確具體創建指標(重點指標見附件2),以及重點實施項目、具體措施、時間節點等。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部級評審情況,組織完善並批復轄區內示範創建縣《實施方案》,批復後的《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一條 示範創建縣應當建立交通運輸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創建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創建工作,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推進創建工作。對因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相關創建任務的,應當充分論證、詳細説明理由,報原批復單位同意後,及時修訂《實施方案》,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二條 示範創建縣應當完善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保障政策體系,在規劃、建設、用地、資金、財稅等方面給予配套政策支援,保障創建工作有效推進。
第十三條 示範創建縣應當在創建期內每年總結《實施方案》落實情況,形成《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創建工作年度報告》(編制要點見附件3)。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于次年2月底前將年度報告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四條 創建期間,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範創建過程的監督指導,定期檢查示範創建任務進度,及時掌握本轄區內示範創建縣創建情況,協調解決示範創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督促創建工作按進度有序推進,確保創建工作取得實效。交通運輸部通過召開會議、現場調研、經驗推廣等方式對創建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示範縣創建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支援創建工作、體現創建成效的輿論氛圍。
第五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六條 創建期結束後,已完成《實施方案》各項目標任務的示範創建縣,可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示範縣驗收套裝程式括縣級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運輸部驗收、社會公示,具體驗收程式如下:
(一)縣級申請。創建期滿,示範創建縣應當依據《實施方案》,對創建工作開展自查評估,並組織編制《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創建驗收申請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申請報告》,編制要點見附件4),經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轄市所轄縣(區、市)和省直轄縣(區、市)直接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客觀原因影響未達到創建目標的,應當書面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材料評審、實地核查等形式對示範創建縣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對於具備驗收條件的示範創建縣,將《驗收申請報告》及推薦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對於申請延期驗收及未通過省級審核的示範創建縣,將相關情況説明報交通運輸部。
(三)交通運輸部驗收。交通運輸部負責成立驗收專家組,通過集中評審、實地復核等形式,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四)社會公示。交通運輸部對驗收通過的示範創建縣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交通運輸部將根據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建議組織專家復核,確認驗收結果。
第十八條 對驗收合格的示範創建縣,由交通運輸部命名為“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
第十九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創建縣,由交通運輸部反饋未通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並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期滿前按程式申請驗收。
第二十條 對規定時限內未申請驗收、延續創建期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或發現弄虛作假的示範創建縣,由交通運輸部公告取消其創建資格。
第六章 動態評估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對示範縣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情況開展動態評估,評估時間自獲得示範縣稱號次年起,每3年評估一次。
第二十二條 示範縣應當對每個動態評估期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自評報告,並於動態評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評報告應當列明動態評估期各年度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指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示範縣自評報告進行初審,並於評估期末年8月底前,將審核後的自評報告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組織開展專家集中評議、現場調研檢查等形式,形成動態評估結論。
第二十五條 動態評估合格的示範縣,交通運輸部公告保留其稱號。動態評估不合格的,給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部公告取消“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稱號,並不得申報後續最近一次創建。稱號取消後,不再享受交通運輸部關於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的相關支援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範縣支援政策按照《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1〕50號)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對示範創建工作給予政策、資金支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