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運發〔2021〕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相關企業可委託具有可移動罐櫃、集裝箱檢驗資質的機構(包括定期檢驗及出廠檢驗),經核準的特種設備(RD7)檢驗機構(僅限定期檢驗),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産品)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僅限出廠檢驗)依法依規開展罐體檢驗。
為指導各地相關主管部門切實做好罐車治理工作,便利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委託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罐體檢驗,部于2021年8月轉發了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實際提出了調整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名單的意見。現將更新後的具備可移動罐櫃和集裝箱檢驗資質機構名單(見附件1),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梳理的經核準的特種設備(壓力罐車RD7)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2)和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産品)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3)轉發給你們。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通知》部署,紮實推進常壓罐車治理各項工作,確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實效,更好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
2021年8月26日印發的《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具備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的通知》(交辦運函〔2021〕1379號)廢止。
附件:1.具備可移動罐櫃和集裝箱檢驗資質機構名單
2.經核準的特種設備(壓力罐車RD7)檢驗機構名單
3.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産品)檢驗機構名單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