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交運規〔2022〕9號

文號

交運規〔2022〕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22-00113

公開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主題詞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城市公共交通運輸

公文類型

行政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規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提升城市客運企業關鍵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進一步夯實城市客運安全生産基礎,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0月31日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安全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客運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含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法人單位。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對本單位日常生産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産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指企業(含分支機構)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四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應當堅持突出重點、分類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有關工作。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規定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具體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城市客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6個月內參加安全考核,並在1年內考核合格。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城市客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1年內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條 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含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等業務領域,對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等兩類人員分別開展安全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城市客運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城市客運安全生産實務等。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和公開發佈安全考核大綱和安全考核基礎題庫,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題庫進行動態更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城市客運安全生産相關地方性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組織編制城市客運安全生産地方性考核大綱和地方題庫。

第九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考核要求,經所屬企業同意,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考核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及崗位職責,選擇考核相應業務領域。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提交考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由本人及其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採用閉卷考核方式。鼓勵各地採用無紙化考核,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用紙質試卷考核。試卷考核題型為客觀題,總分值為100分,80分及以上即為考核合格。交通運輸部組織開發組卷考核客戶端軟體,供各地免費使用。

第十一條 試卷題目包括公共部分和專業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試題從基礎題庫中公共部分隨機抽取;專業部分試題按照參加考核人員所選擇的業務領域,從基礎題庫中相應業務領域隨機抽取。編制有地方題庫的,可從地方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分值佔比不超過總分的10%。

第十二條 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于考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部門網站專欄公佈考核合格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資訊,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脫敏後)、所屬企業名稱、考核業務領域、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等。參加考核人員可以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查詢考核成績。相同業務領域的考核合格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不得重復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考核安排,並提前30天向社會公開發佈,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批次考核。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執行情況、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名單及安全考核通過情況匯總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五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內,不再從事原崗位工作的,所屬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人員離崗情況;另擇企業從事同類型崗位工作的,本人應當在入職後1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登記企業資訊和安全考核情況。

第十六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結果自公佈之日起,3年內有效。

安全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內,相關人員可以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對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實。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運輸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應當予以延期3年。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網站等渠道公佈延期結果。

第十七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原考核合格結果作廢。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運輸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列車脫軌、列車撞擊、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

(三)超過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請延期的。

考核合格結果作廢後,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應在6個月內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考核並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解讀:《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解讀

  1.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大綱.doc
  1.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大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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