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 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的重要決策部署,規範交通運輸領域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工作,根據《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結合行業實際,編制本條目。
一、本條目所稱公共信用資訊,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和獲取的信用資訊。
二、本條目對照《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結合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實際,共納入公共信用資訊若干類,包括登記註冊基本資訊、行政管理資訊、職稱和職業資訊、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資訊、信用評價結果資訊、誠實守信相關榮譽資訊和經營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資訊。涉及公路、水路、城市交通領域的經營業戶、從業人員、營運工具等。部分公共信用資訊通過“總對總”的方式從相關部門獲取並共用。
三、本條目所稱部分公開,是指在公開公共信用資訊時,對其中不宜公開的資訊內容進行技術處理,僅公開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的一種公開方式。
四、各單位應遵照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條目歸集共用公共信用資訊,嚴格遵守關於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資訊安全管理,嚴禁洩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公共信用資訊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公共信用資訊謀私等行為,切實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五、本條目視情更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公共信用資訊納入範圍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由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産生和歸集的公共信用資訊如司法裁判及執行資訊、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資訊等,按照實際工作要求,通過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以“總對總”方式實現跨行業、跨部門的資訊交換共用。
七、本條目所涉及的公共信用資訊,應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通過國家綜合交通運輸資訊平臺統一歸集共用。
八、本條目公共信用資訊的資訊指標具體分為“必填”和“非必填”兩類。
九、交通運輸部根據本條目開展數據監測,定期通報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共用情況。
十、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參照本條目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公共信用資訊條目。
十一、本條目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交通運輸公共信用資訊條目(2025年版)
相關連結: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2025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