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舟山港總體規劃(2014—2030年)的批復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4/2016-00836

公開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主題詞

寧波-舟山港;總體規劃;批復

機構分類

綜合規劃司

主題分類

專項規劃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寧波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
  《寧波-舟山港管理委員會、寧波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報〈寧波-舟山港總體規劃(2014—2030年)〉(報批稿)的請示》(寧舟港〔2016〕4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寧波-舟山港總體規劃(2014—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現就《規劃》主要內容批復如下:
  一、寧波-舟山港是我國沿海主要港口和國家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樞紐,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長江經濟帶、建設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的核心載體,是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和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的重要依託,是寧波市、舟山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
  寧波-舟山港以大宗能源、原材料轉机運輸和集裝箱幹線運輸為重點,積極發展現代物流、航運服務、臨港産業、保稅貿易、戰略儲備、旅遊客運等功能,發展成為佈局合理、能力充分、功能完善、安全綠色、港城協調的現代化綜合性港口。
  二、寧波-舟山港應加快推進資源整合和深度融合,積極打造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實現由大港向強港的轉變。其中,寧波市域港口應注重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積極發展現代物流和航運服務功能;舟山市域港口應積極發展臨港産業和大宗物資加工貿易功能,促進港口與産業互動發展。
  三、寧波-舟山港必須遵循“統籌規劃、遠近結合、深水深用、合理開發、有效保護”的原則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原則同意《規劃》提出的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方案,共規劃港口岸線550千米,其中已利用236千米。
  四、同意寧波-舟山港劃分為十九個港區。其中,北侖、洋山、六橫、衢山、穿山、金塘、大榭、岑港、梅山等九個港區為主要港區,以綜合運輸為主;嵊泗、岱山、鎮海、白泉、馬岙等五個港區為重要港區,以服務海洋産業為主,兼顧綜合運輸;定海、石浦、象山港、甬江、沈家門等五個港區為一般港區,主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規劃全港形成“一港四核”空間格局,引導港口向四個核心區集中發展,具體是:六橫、梅山及穿山核心發展區,北侖、金塘、大榭、岑港核心發展區,白泉、岱山大長涂核心發展區,洋山及衢山核心發展區。
  各港區主要功能如下:
  (一)北侖港區:以集裝箱、大宗幹散貨、原油、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糧食和雜貨運輸為主,兼顧郵輪客運。
  (二)洋山港區:以集裝箱幹線運輸為主,兼顧液化天然氣和成品油運輸,具備保稅、物流、加工貿易等綜合服務功能。
  (三)六橫港區:以集裝箱、鐵礦石、煤炭為主,兼顧液體散貨運輸和臨港産業發展。
  (四)衢山港區:以鐵礦石轉机運輸和原油儲運為主,兼顧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運輸,發展保稅倉儲和臨港産業功能。
  (五)穿山港區:以集裝箱、大宗散貨運輸為主,兼顧液化天然氣、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運輸。
  (六)金塘港區:以集裝箱運輸為主,兼顧臨港産業發展。
  (七)大榭港區:以集裝箱、原油、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運輸為主,兼顧臨港産業發展。
  (八)岑港港區:以原油、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和糧食、木材等散貨、雜貨運輸為主,發展原油儲運、船舶燃供等功能。
  (九)梅山港區:依託梅山保稅港區,以集裝箱運輸為主,兼顧商品汽車滾裝運輸,發展保稅物流功能。
  (十)嵊泗港區:以鐵礦石轉机運輸為主,兼顧臨港産業發展、城市生活、旅遊休閒服務及陸島運輸功能。
  (十一)岱山港區:以液體散貨運輸和臨港産業發展為主,兼顧雜貨運輸、旅遊客運及陸島運輸功能。
  (十二)鎮海港區:以煤炭、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雜貨運輸為主,近期兼顧內貿集裝箱運輸。
  (十三)白泉港區:以液化天然氣和散貨、雜貨運輸為主,兼顧集裝箱、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運輸,發展保稅物流和臨港産業功能。
  (十四)馬岙港區:以成品油及液體化工品和雜貨運輸為主,兼顧商品汽車滾裝運輸功能,服務舟山本島物資運輸和臨港産業發展。
  (十五)定海港區、石浦港區、象山港港區、甬江港區、沈家門港區,主要服務地方經濟、臨港産業和旅遊客運發展。
  適應陸島交通發展需要,在舟山本島南側、普陀、岱山、嵊泗及其周邊等島嶼,以及寧波大陸側規劃陸島交通碼頭運輸功能。
  五、原則同意《規劃》提出的各港區水域、陸域佈置方案及港界劃分。
  (一)港口水域。
  1.水域港界。
  規劃寧波-舟山港水域北至嵊山洋,東達裏甩礁,南至三門灣。
  2.航道規劃。
  寧波-舟山港航道包括進港主航道及港區支航道。
  3.錨地規劃。
  寧波-舟山港錨地包括引航、聯檢、候潮、待泊、避風、應急等錨地及錨位。
  (二)港口陸域。
  各陸域規劃範圍如下:
  1.北侖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西起甬江口東岸的長跳咀、東至大榭一橋。北侖港區劃分為西部、中部、東部共3個作業區。
  2.洋山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大、小洋山及其周邊島嶼。洋山港區劃分為小洋山、沈家灣、大洋山、小洋山北共4個作業區,其中小洋山北、大洋山為預留港口作業區。
  3.六橫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六橫島以及西側佛渡島、東側涼潭、懸山、金缽盂、蝦峙等島嶼和北側湖泥島等島嶼。六橫港區劃分為漲起港、東浪咀、聚源、雙塘、沙頭山、涼潭、蝦峙共7個作業區。
  4.衢山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衢山島南側西起小黃沙、東至大沙頭西,衢山島東側南起大沙頭、北至蛇頭,以及鼠浪湖島西南側。衢山港區劃分為小黃沙、泥螺山、胡琴岙、蛇移門、鼠浪湖、黃澤共6個作業區。
  5.穿山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為整個穿山半島沿海,西起龍睡宮、南至新碶頭。穿山港區劃分為西部(含外峙島)、中部、東部共3個作業區。
  6.金塘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金塘島中南部沿海,西起木岙漁村、東至北岙。金塘港區劃分為木岙、大浦口、上岙、張家岙、小李岙、北岙以及甬舟高速北部海洋産業及配套碼頭區共7個作業區。
  7.大榭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大榭島西、北、東三側沿海區域。大榭港區劃分為海洋産業配套及液體散貨、集裝箱、通用和穿鼻島共4個作業區。
  8.岑港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冊子島東側、外釣島,以及舟山本島西側馬目山咀至漲次和老塘山周邊區域。岑港港區劃分為煙墩、冊子、外釣、老塘山共4個作業區。
  9.梅山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為梅山島東南沿海。梅山港區劃分為梅山東和七姓涂2個作業區。
  10.嵊泗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嵊泗列島中的馬跡山及其周邊島嶼。嵊泗港區劃分為馬跡山、綠華山2個作業區及黃龍、李柱山港點。
  11.岱山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西起小岙村、東至浪激咀,小長涂島西側和北側,大長涂東南側,秀山島西南側和東北側,以及大、小魚山島。岱山港區劃分為長涂、魚山、仇家門、浪激咀、岱山北、秀山共6個作業區。
  12.鎮海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西起宏遠路、東到甬江口導流堤、南延至招寶山大橋的煤炭堆場及以東沿海區域。鎮海港區劃分為通用及多用途、液體散貨、煤炭3個作業區。
  13.白泉港區。
  港區位於舟山本島西北部,陸域範圍西起浪熹、東至梁橫山。白泉港區劃分為浪西、北蟬、梁橫3個作業區。
  14.馬岙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西起舟山本島北側的擂鼓、東至毛峙漁村西側的小沙作業區,西起毛峙漁村東側、東至廟山咀的天后宮作業區,西起廟山咀、東至長跳咀東側的幹覽作業區(不含西碼頭中心漁港),以及長白島西南側。馬岙港區劃分為小沙、天后宮、幹覽、長白共4個作業區。
  15.定海港區。
  港區岙山作業區陸域範圍為岙山島中南部。定海港區劃分為西蟹峙、岙山、城市客運3個作業區。
  16.石浦港區。
  石浦港位於金星鄉、番頭鄉、高塘島鄉、樊岙鄉之間的狹長港灣,西起箬帽山,東至東門島,北達雷公山、南抵蟹鉗咀。石浦港區劃分為盤基、雷公山、箬漁山、打鼓峙、萬壽塘共5個作業區。
  17.象山港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包括象山灣兩岸,西起強蛟,東至外幹門。象山港港區劃分為松岙、強蛟、西周、賢庠、外幹門共5個作業區。
  18.甬江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沿甬江兩岸,西起甬江大橋,東至招寶山大橋,中間由明州大橋將港區劃分為上游和下游作業區。
  19.沈家門港區。
  港區陸域範圍西起魯家峙大橋,北至觀音大橋,南抵朱家尖,包括小幹、馬峙、魯家峙、朱家尖、登步島、螞蟻島、桃花島等周邊島嶼,其中朱家尖作業區陸域範圍為朱家尖島西側部分岸線。
  此外,岱山港區魚山作業區規劃為石化基地配套服務碼頭區,洋山港區小洋山北側岸線規劃為集裝箱江海聯運碼頭區,上述作業區佈置方案應根據臨港産業發展和水水轉運需求,結合圍填海工程情況,深入開展前期研究工作,另行編制報批。
  六、同意《規劃》對入境船型的分析與預測,具體船型在港口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進一步論證確定。
  七、同意港口後方公路、鐵路等集疏運通道規劃方案,公路、鐵路的具體建設標準需通過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進一步論證確定。為適應寧波-舟山港長遠發展需要,在城市規劃調整和完善工作中應充分考慮港口集疏運通道的建設和發展要求。
  八、原則同意港口供電、給排水、通信、生産輔助設施和港口支援系統等配套設施規劃方案。可根據未來港口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
  九、《規劃》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可行。相關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應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十、《規劃》是指導寧波市、舟山市港口建設和保護港口資源的依據,在寧波-舟山港範圍內建設港口設施必須符合《規劃》。
  十一、浙江省和寧波市、舟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負責執行本《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調整或修訂本《規劃》,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交通運輸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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