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
為使國家公路運輸樞紐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確保規劃品質,部制定了《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式和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以下簡稱各交通廳(局、委))的組織協調下,由樞紐城市交通局(委)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其中組合樞紐《總體規劃》由省(區)交通廳組織有關樞紐城市交通局(委)聯合編制。
二、《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各交通廳(局、委)會同樞紐城市人民政府聯合預審。根據預審意見修改完善後,由各交通廳(局、委)會同樞紐城市人民政府聯合報交通部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審批。
三、部委託部規劃研究院或公路科學研究院邀請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對《總體規劃》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意見對《總體規劃》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部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聯合批復。
四、《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主題詞:公路 運輸 樞紐 辦法 通知
抄 送:部規劃研究院、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部公路司。
交通部辦公廳 2007年7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