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部建設項目委託技術諮詢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部建設項目委託
技術諮詢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部審批建設項目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主辦司局依照職責實施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審批或者出具相關意見過程中,委託相關機構開展的技術諮詢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委託技術諮詢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一)前期工作審核審批技術諮詢:
1. 由部審批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含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
2. 部審核並出具行業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交通運輸及相關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3. 由部審核並出具資金安排意見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 由部審核並出具意見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5. 關於建設項目委託技術諮詢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中建設內容和技術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可直接辦理審批或者出具意見。
(二)部安排投資的建設項目後評價。
(三)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求開展的其他審核評估。
第四條 委託技術諮詢機構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費用在政府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內的,一般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規定確定技術諮詢機構;費用在政府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一般應當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技術諮詢機構;費用在政府採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技術諮詢機構,並在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在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技術諮詢機構的,部主辦司局可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二章 委託程式
第五條 部主辦司局收到需要審批或者出具意見的事項申請後,應當進行文件登記和初審。初審主要審查所報事項是否符合相關規劃、上一階段批復要求落實情況、編制格式和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要件是否齊全等。
第六條 部主辦司局委託技術諮詢任務時,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和程式,根據項目類型、專業特點和技術複雜程度,選擇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和業績條件的技術諮詢機構(見附件1),並與其簽訂委託合同書。
第七條 部主辦司局在選擇技術諮詢機構時,應當排查技術諮詢機構、擬委託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單位之間的關聯關係。承擔某一事項編制任務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技術諮詢任務。承擔某一事項技術諮詢的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存在上述重大關聯關係,技術諮詢機構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八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以及技術特別複雜的項目,可以同時委託兩家及以上技術諮詢機構進行技術諮詢,或者委託另一家技術諮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技術諮詢報告進行再評價。
第九條 部主辦司局應當在委託合同書中明確委託事項名稱、技術諮詢重點、工作時限、費用等內容,政府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進行公告。技術諮詢機構應當在委託合同書中明確參與技術諮詢工作的主要人員。
第三章 技術諮詢工作要求
第十條 技術諮詢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優化技術諮詢工作流程,保證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工作。
技術諮詢機構及與其有重大關聯關係的單位不得利用承擔技術諮詢任務之便利承攬與委託任務相關的設計、造價、招標代理、施工、監理、諮詢等業務。
第十一條 接受委託任務後,技術諮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技術諮詢任務。
因特殊情況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到期5個工作日之前提交延期單(見附件3)。同一事項最多延期兩次。如在延期時限內仍不能完成技術諮詢任務,技術諮詢機構應書面説明,部有權解除委託任務。
第十二條 接受委託的技術諮詢機構對技術諮詢工作負總責,項目負責人對技術諮詢報告的品質負主要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參加過同類事項報告編制或者技術諮詢工作、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準的高級職稱人員擔任,其中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諮詢負責人應當為部設計審查專家庫的專家。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準,熟悉國家和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編制辦法、標準規範,了解行業規劃及同類建設項目情況。
各技術諮詢機構對應的負責部門要相對穩定,如發生調整和變化應書面告知部主辦司局。
第十三條 技術諮詢機構應當根據委託合同書的要求和委託事項的類型,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開展技術諮詢工作。具體要求見附件1。
第十四條 技術諮詢機構應當充分了解委託事項的建設條件和各方面意見,客觀、公正、及時完成技術諮詢工作。技術諮詢報告應當重點突出、數據翔實、觀點鮮明、結論明確,重大分歧意見應當在報告中反映並有結論性建議。
技術諮詢報告應當附具技術諮詢項目負責人、專家組組長和專家名單,實行技術諮詢項目負責人和諮詢專家組組長雙簽字的工作制度,並加蓋技術諮詢機構公章。
第十五條 在技術諮詢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技術諮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部將根據書面報告和相關規定作出暫緩決定並辦理退文手續:
(一)報告或設計文件品質較差,不滿足技術諮詢要求。
(二)技術諮詢中發現重大問題。
(三)相關各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經部主辦司局組織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
第十六條 涉密項目的技術諮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部主辦司局通過與技術諮詢機構簽訂保密協議並監督執行的方式進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條 承擔技術諮詢工作的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向部報送上一年度技術諮詢工作總結。技術諮詢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委託技術諮詢任務情況,技術諮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建議等。
第四章 技術諮詢費用
第十八條 技術諮詢費用由部承擔,納入部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部向承擔技術諮詢服務的技術諮詢機構支付技術諮詢費。技術諮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編制單位、項目單位的任何相關費用。
技術諮詢費用定額標準見附件2。
第二十條 技術諮詢費的申請和支付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機關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問責
第二十一條部負責受理對技術諮詢機構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技術諮詢機構應杜絕超標準辦會,嚴禁向相關主管部門、參會單位發放各種形式的諮詢費、專家費、勞務費,嚴禁借技術諮詢工作之便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輸送利益,不得變相要求編制單位、項目單位承擔應該由技術諮詢機構承擔的費用。
技術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可以依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約談、通報等處理,並建議資信、資質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一)技術諮詢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者品質低劣。
(二)技術諮詢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或者延期時限內完成技術諮詢任務。
(四)委託事項應回避未主動提出回避。
(五)收受項目單位、編制單位相關利益,影響評估結論。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部有關工作人員,在技術諮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會同公路局、水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委託技術諮詢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規劃發〔201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