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交規劃發〔2020〕9號

文號

交規劃發〔2020〕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4/2020-03012

公開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主題詞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辦法

機構分類

綜合規劃司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部屬各單位:
  現將《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財政資金(包括專項建設資金)安排的部屬單位履行職責所需的船舶(含躉船)建造和購置項目,部屬單位飛行器購置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河流航道維護船舶建造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是指為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維護水上交通安全、開展水上救助打撈、航海保障、航道維護管理等工作的各類船舶,以及航海類專業教學實習船。
  第四條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制度。部主管部屬單位船舶建造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部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環節的管理工作。部屬單位和項目單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實施責任主體,負責船舶建造項目申請報批和組織實施。項目單位要加強協調和管理,確保項目品質、進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條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應遵守船舶建造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第六條 船舶建造項目分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購置項目。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項目是指項目單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經過可行性論證、設計、招投標等必要的程式後,選擇具備能力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船舶建造;船舶購置項目是指項目單位從市場直接採購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産品。
  第七條 船舶建造一般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根據相關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規劃或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方案設計,編制方案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准的方案設計文件,依法組織招投標。
  (五)核定項目總投資。
  (六)組織技術設計,編制技術設計文件。
  (七)船舶設計圖紙送審。
  (八)船舶建造企業開展生産設計。
  (九)開工建造,項目單位組建監造組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駐場監造。
  (十)船舶建造完成後,進行船舶交接,簽訂交接船議定書。
  (十一)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和竣工決算審計。
  (十二)竣工驗收。
  (十三)資産交付。
  (十四)竣工財務決算。
  第八條 船舶購置一般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根據相關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規劃或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船舶購置工作。
  (四)核定項目總投資。
  (五)進行船舶交接,簽訂交接船議定書。
  (六)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和竣工決算審計。
  (七)竣工驗收。
  (八)資産交付。
  (九)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部屬單位船舶建造項目不得擅自簡化報批文件及程式。下列項目可按規定適當簡化報批文件及程式:
  (一)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專項規劃已經明確的項目,技術性能較為簡單的船舶建造項目,可以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定型船舶建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後,可不再進行方案設計和技術設計,按照現行規範對定型圖紙修改完善後開展相關工作。
  (三)簡單的新船型船舶建造項目,可將方案設計與技術設計兩個階段合併進行。
  (四)船舶購置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和驗收工作要求,以交船手續、船舶檢驗證書作為竣工驗收手續。
  (五)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以及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決策和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條 部屬單位根據國家和部有關規劃,結合本系統、本單位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單位船舶建造五年規劃,並做好與財政支出三年規劃的銜接。
  五年規劃應包括上一期五年規劃執行情況的總結評價,本規劃期內船舶建造需求分析、發展思路和目標、建設任務和項目概況、投資匡算、措施建議等主要內容,要加強項目規劃統籌。無佈局規劃、專項規劃等支撐的項目,應進行必要的專項論證。
  第十一條 部屬單位組織編制的五年規劃按規定報部,按程式納入部五年規劃。部五年規劃是開展船舶建造項目前期工作和安排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的依據。
  五年規劃執行中需要調整的,部屬單位原則上結合中期評估,經過必要的專項論證後,將調整方案報部,按程式納入部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後執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或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急需安排的項目,部相關業務司局或部屬單位提出建議並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主管部門按程式納入部五年規劃。
  第十二條 海事、救撈、長航、珠航系統新開發在系統內推廣的新型船舶建造(購置)項目,原則上由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或組織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船型論證過程中需成立由各自系統內目標用船單位組成的專項工作組,全程參與方案論證工作。
  第十三條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項目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按照程式報批。
  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負責對項目報批和實施進行統籌管理,按要求定期將系統船舶報廢情況及報廢計劃報部。項目單位負責依法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技術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敏感資訊的項目外,審批部門應當使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託具有相關工程資信等級或船舶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報送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徵求財務、資産管理部門意見後,對符合有關規定、建設必要性明確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五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關工程資信等級或船舶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定型船建造項目也可由項目單位編制。投資較大且技術較為複雜的新船型研發,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通過方案設計招標選定設計單位後,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無需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加強項目必要性的論證,有必要的應開展前期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六條部負責審批及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當委託具備相關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技術諮詢,技術諮詢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項目也可直接組織專家評審。規劃中的定型船舶建造項目,部可以直接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部門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部屬單位並説明情況。
  審批部門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船舶建造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有效期內未開工的船舶建造項目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國家招標投標的相關要求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階段確定船舶總體性能、基本尺度、作業能力及動力配置等關鍵系統,確定船舶的主要參數、結構形式、主要設備選型等重要技術內容,提供船舶技術規格書和總佈置圖、典型橫剖面、主要系統原理圖等,並通過論證確定需要進口的關鍵設備清單,概算船舶造價。
  第十八條 方案設計階段原則上不得實質性改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如果方案設計階段船舶主尺度、作業能力、主機功率、主發電機組功率、航速變動超過5%,或船舶功能、作業方式、推進方式、總體佈置和動力系統、推進系統、作業系統等主要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單位應重新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視情況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對原批准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方案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部直屬行政和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單位的,方案設計報部審批。部直屬行政和事業單位及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河流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方案設計審查和審批工作。
  方案設計審查審批一般應進行專家諮詢。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按規定辦理審批。經批准的方案設計是項目建設實施的依據。
  第二十條 船舶技術設計是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通過詳細的計算分析,解決設計中的關鍵技術問題,最終確定船舶全部技術性能、船體結構、重要材料、設備選型等。在技術設計階段應提供船舶檢驗機構規定送審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圖紙需滿足最新的規範、標準以及方案設計階段確定的各項技術要求。
  船舶技術設計圖紙按照有關規定送船舶檢驗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 生産設計以技術設計為基礎,根據船廠施工的具體條件,主要是對船舶的生産施工進行程式和工藝設計。生産設計一般由船舶建造企業組織開展。
  第二十二條 定型船型原則上不得進行修改設計,確需對定型船型進行適當調整的,應對調整內容進行詳細論證。除由於船舶檢驗規範調整、主機和推進系統選型變化引起合理的船舶主尺度、航速等變化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船舶主尺度、作業能力、主機功率、主發電機組功率、航速等技術指標變動超過5%,或船舶功能、作業方式、推進方式、總體佈置和動力系統、推進系統、作業系統等主要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應按照新船型建造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定型時間較長的定型船型,因船檢規範調整、設備升級或技術、材料進步等因素,對原定型船型方案調整幅度超過上一條款允許變動範疇的,原定型審批部門可組織對原定型船型方案進行優化設計審批後重新定型。

第三章 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項目按部有關規定編制報送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其中,海事、救撈、長航、珠航系統的年度建議計劃,由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初審後統一歸口報部。
  第二十四條 部屬單位在編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時,應對申報項目嚴格審核把關,申報項目應在計劃年度內具備開工和完成相應工程進度的條件。原則上,新建項目應在部門“一上”預算編制前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二上”預算編制前完成方案設計批復。應加強對項目年度建設進展和資金支付需求的分析,合理準確提出資金需求,續建項目應當統籌考慮上年度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避免計劃執行中形成中央投資沉澱。
  第二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不予調整。因項目建設條件或進度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部屬單位按照規定向部提出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申請,部審核匯總後納入部門預算調整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批復調整預算後下達年度調整計劃。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後的項目,部可視情況直接核減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船舶建造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合同管理、品質監督、安全管理、廉政監督等各項制度,確保建設全過程依法規範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船舶建造選廠和主要機電設備招標工作。擬進口的船舶機電設備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開展進口設備論證及履行政府採購、國際招標等必要的程式。
  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及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河流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船舶建造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作結束後,項目單位將評標報告、申請船舶總投資文件等一併報部。原則上,船舶建造項目總投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批復的投資估算的10%。
  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批復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重新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視情況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對原批准內容進行調整。因匯率和物價大幅上漲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總投資超出可行性研究批復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在申請總投資文件中詳細説明情況,部可直接在總投資批復中予以明確。
  項目單位應嚴格控制項目變更,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和突破批復的項目總投資。確因船檢規範重大修改或國家産業政策調整導致的設計變更應按有關規定程式上報批准後方可實施,所有的變更內容導致的費用增減控制在批復的總投資範圍內。確需發生變更導致費用超出批復的總投資,需報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條 部核定的船舶總投資一般包括工程費用(國內船廠中標價格、主要設備中標價格)和其他費用(項目單位管理費(含監造費)、前期工作費、船舶建造監理費、船舶設計費、審計服務費、招標代理費、進口設備其他費、後評價費)等。
  第三十條 為保證船舶建造品質,項目單位應派遣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監造組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駐廠監造。
  船舶建造期間,應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內容與要求。如確需對總體佈置、主要設備等進行調整,必須經過原批准部門批准並送船舶檢驗機構認可後方能進行,由此影響交船時間和船價的增減,應在補充合同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 船舶建造主要節點包括開工、船體大合攏、下水、船舶試驗、船舶交接,項目單位應加強主要節點管理,確保船舶建造週期。
  第三十二條 船舶建造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部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檔案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經復核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建設項目資訊報送制度,通過線上平臺、統計報送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船舶經過傾斜、係泊和航行試驗以及取得船舶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後組織船舶整體交接,項目單位與船舶建造企業簽訂交接船議定書。
  船舶交船後應進行試運作,試運作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部屬單位應當抓緊辦理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部屬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申請辦理竣工驗收。
  部直屬行政和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單位的,部組織竣工驗收。部直屬行政和事業單位及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河流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船舶建造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部屬單位應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竣工驗收工作計劃報竣工驗收主管單位。竣工驗收主管單位對各單位竣工驗收工作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通報各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已取得規定要求的船舶檢驗證書及其他證書(如噸位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所有權證書等有關證書)。
  (二)主要機電設備運作情況良好。
  (三)竣工驗收檔案資料齊全。
  (四)項目參建單位的竣工驗收總結報告、設計總結報告、建造總結報告、監造總結報告和使用單位的試運作總結報告編制完成。
  (五)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竣工決算審計。
  (六)廉政建設合同已履行。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一般採用現場核查方式,成立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委員會,成員由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和專家組成。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查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
  (二)核查船舶運作情況。
  (三)核查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四)核查是否已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
  (五)核查竣工決算審計及問題整改情況。
  (六)核查廉政建設合同執行情況。
  (七)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八)形成、通過並簽署《竣工驗收現場核查意見書》。
  第三十八條 通過現場核查的,驗收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辦理竣工驗收。未通過現場核查的,項目單位應根據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五章 後評價與船舶定型管理

  第三十九條 後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新船型首制船一般應進行後評價,具體由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及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河流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新船型首制船後評價。在後評價前,應組織開展建設管理工作總結、設計工作總結、船廠建造工作總結和使用單位使用情況總結等。
  船舶建造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列入抽查的項目還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專門的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後評價一般應在船舶主機等關鍵設備運作超過300小時且投入使用半年以上並進行過實際作業後開展。後評價主要對前期工作階段管理決策、技術參數確定、關鍵設備選型等方面的合理性和決策的科學性進行評價,對建造品質和技術性能指標是否達到原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對船舶的適用情況及後續船建造的可持續性進行分析評價。
  第四十一條 新船型首制船後評價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委託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方案進行優化和完善,完成定型設計,並將圖紙、主要設備清單及有關材料一併報後評價主管部門。定型設計費用含在首制船設計費用中,不再單獨計列。後評價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新船型首制船後評價及定型工作,並將相關定型材料及標準船型定型復函報部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定型後船舶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設備原則上不再變更。經過後評價並完成定型的船舶,方可安排批量建造。各系統間可互相選擇已完成定型的標準船型建造,按定型船項目管理。
  第四十二條 部加強對船舶使用情況的跟蹤分析,為項目決策提供參考。

第六章 財務與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船舶建造項目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規定,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項目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條 部屬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管理機制,對需要配套自籌資金的船舶建造項目,應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到位,對確已完成建設內容但自籌資金不到位的項目,原則上可以辦理調減投資規模(概算)手續,但應按同比例核減國家投資。
  第四十五條 部屬單位應當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建立健全船舶建造項目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財政資金支付嚴格按照國庫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前期工作費歸墊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港口建設費的中央財政全額投資的船舶建造項目,前期工作費管理按照《部屬單位港口建設費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船舶建造項目應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工作。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編制內容、編制方法、審批原則參照《交通運輸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審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部屬單位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1個月內,完成資産入賬手續,已辦理估價入賬的,要根據批復及時調整相關賬務。
  部屬單位船舶建造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七章 監督評價與問責

  第四十九條 船舶建造項目實行政府監督、部屬單位管理、企業自檢的品質安全保證體系。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珠航局要切實履行本系統船舶建造項目的直接管理職責,應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品質、進度控制和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資金安全和廉政風險防範工作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部屬單位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幹部八項規定》,嚴禁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的行為。船舶建造項目管理應當作為各單位事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部屬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船舶建造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規範  第三方審計管理。有條件的船舶建造項目應開展項目跟蹤審計。
  第五十二條 部屬單位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三條 部屬單位違反本辦法,部予以通報批評,並核減下一年度項目安排和投資規模,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部屬單位船舶建造項目,應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要求,並按規定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十五條 部屬單位全額自籌資金安排的船舶建造項目,部屬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全額自籌資金安排的船舶建造項目管理程式並加強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會同財務審計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船舶建造管理辦法》(交規劃發〔2014〕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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