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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06-08 10:13:00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2號,以下簡稱《規則》)發佈實施以來,在維修人員資質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隨著行業迅速發展,特別是通用航空的發展,政府職能轉變及民航改革、産教融合等工作的不斷深化,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需求相應增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申請條件、培訓和考試管理、事中事中監管都發生了新的變化。需要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質建設,提高維修品質,夯實航空安全基礎。同時,需要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相關工作要求,僅保留必需的行政審批項目。

為此,我們根據《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對《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徵求意見情況

在《規則》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民航局廣泛聽取了相關業務司局、各地區管理局及其下屬監管局、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及維修人員、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在司法部、我部、民航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185條,其中有效意見152條,完全採納3條、部分採納33條、不採納116條)。主要情況如下:

(一)對於有關單位提出儘快明確新舊執照過渡期的意見,經研究予以採納。為了保證新舊執照平穩過渡,民航局已經制定了注重保證合理性和公平性的過渡期方案並向相關單位徵求意見,計劃與本規章同步發佈實施。

(二)對於有關單位提出的能夠替代實作培訓的一年的維修經歷的認定標準有關意見,經研究予以採納。將以諮詢通告形式明確此段維修經歷通常指“通過維修單位的入職培訓和實習後獲得正式上崗資格一年以上的情況”,以合理涵蓋維修人員的工作範圍。同時,對於部分單位提出降低執照頒發、簽署標準的意見,由於可能影響維修品質,降低安全水準,未予採納。

(三)對於部分通航單位提出的明確通航常見(非複雜)航空器機型歸類方法的意見,經研究予以採納,將在後續諮詢通告中發佈清單並實時更新。對航空維修職業技術英語有關問題,採納了部分公眾提出的進一步明確細化分值和等級關係的意見;對於使用大學英語等級測試等替代航空維修職業技術英語的意見,由於機務工作專業性較強,其他英語考試在知識結構上與機務工作實踐需要差異較大,未予採納。

三、重點修訂內容

(一)落實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僅保留“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同時按照航空器類別將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分為飛機和旋翼機兩類(第66.4條)。

(二)明確機型簽署僅適用於複雜航空器,對於此類航空器,應當同時具備維修人員執照及對應機型簽署方可維修放行(第66.5條)。同時在附則中明確“複雜航空器”的內涵。為大力促進通航發展,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有效降低通航維修人員取得執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為通航發展破除制度障礙,對大多數通航運作的航空器不再要求其機型簽署,大幅縮短通航維修放行人員的培養週期,降低了不必要的培訓門檻。

(三)調整了執照的部分申請條件,為適應行業對維修人員的需要,將原先規定的2至5年維修經歷縮短至1年,更為注重通過實作培訓和實作評估強化對申請人的能力培養和考評。同時,增加了對申請人無色盲或色弱的身體要求和大專以上學歷要求。從培養模式、維修經歷認可等方面為從事軍警等國家航空器維修工作退伍人員到民航工作打開方便之門,同時允許在校生在接受學歷教育期間參加執照培訓,便利在校人員通過實作培訓達到與維修經歷相當的能力和水準,使在校生考試通過後在畢業時即可獲得執照,縮短就業後的上崗前培訓週期,提高學校畢業生的競爭力,大幅縮短企業的內部職業培訓週期(第66.6條)。

(四)明確了執照有效期。除非被吊銷、撤銷或者放棄,否則維修人員執照長期有效(第66.9條)。

(五)為加強維修人員資質建設強化了培訓要求,要求參加申請執照的人員一律要參加維修基礎知識培訓,對於1年及以下維修經歷者,還應當參加維修實作培訓。維修執照的培訓一律由具備相應維修培訓資質的機構實施。培訓的具體要求依據民航局頒布的培訓大綱實施,並對最低培訓學時提出了要求(第66.10條)。

(六)明確參加維修執照理論考試的前提條件是完成相應培訓。每次理論、實作培訓可以有2次考試機會,理論培訓和考試可以多次參加,實作培訓重點在於實踐,多次評估不合格者將不得再次申請評估。同時取消了執照口試。考試的具體要求依據飛標司頒布的考試大綱實施。(第66.11條)

(七)為促進國內維修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滿足實際維修工作的要求,增加技術英語等級測試,以促進維修人員英語水準的提高。該測試可以重復參加,根據聽力和綜合閱讀的成績確定等級,維修執照上標注其歷史最好成績對應的等級。(第66.12條)

(八)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參加相應機型的培訓和考試,申請取得複雜航空器的機型簽署後,方可維修放行對應型號的航空器,同時相應調整了機型簽署的有關要求(第66.13條至第66.17條)。

機型簽署需要完成維修培訓機構對應機型的培訓和考試,但不再強調維修經歷的年限要求,改為需要滿足機型維修實習。考慮到同一類別機型的相似性,僅同一類別的第一個機型簽署申請時,才需要完成機型維修實習,以上可大大便利航空公司人員增加機型,更便捷的從事維修放行工作。

(九)明確了維修人員按照執照類別、機型簽署,對航空器實施維修放行的權利,同時要求維修人員應當堅守安全和誠信底線,履行相應的義務(第66.20條、第66.21條)。為確保機型簽署人員具備足夠的熟練度和技術水準,要求機型簽署自簽發之日起2年有效,但連續24個月內從事所簽署機型的維修或者維修放行工作時間少於6個月,機型簽署失效,以此促進持照人員持續保持較好的維修技能水準。為了便利維修人員的職業生涯規劃,機型簽署失效後,可通過參加機型知識恢復培訓考核後申請恢復有效,從而降低機型簽署有效性恢復的週期和成本。此外,鼓勵從事維修管理等非一線人員通過參與一線維修、放行工作保持機型有效。

(十)增加了對執照登出、撤銷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第66.23條至第66.28條)。其中根據國家建設誠信社會的綱要,緊密結合民航行業構建誠信體系的戰略佈局,同時加強對於維修人員工作誠信的培養和養成,明確了維修人員失信行為的典型表現,並採取合法及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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