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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20-12-31 09:10:32

日前,為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我部出臺了《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1號),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修改決定出臺背景及內容解讀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是綜合交通運輸樞紐,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資源和重要支撐。《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2009年頒布以來,對規範港口經營行為、促進港口優化升級、支撐經濟高品質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于2020年1月正式實施,對優化港口營商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放寬港口經營限制,增強港口經營活力,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産法》《反恐怖主義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要求,需補充完善港口綠色發展、安全生産、反恐防範等制度內容。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放寬港口經營限制,優化港口營商環境。一是打破拖輪經營者需在港口所在地註冊的條件限制,推動形成全國統一的拖輪市場。二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不再強制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交書面材料,同時簡化港口經營延續申請材料,便利相對人。三是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港口經營許可時限從30日壓縮到20日,許可變更和企業登記變更不再綁定。四是要求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多渠道公開,保障港口經營公平透明。

(二)強化港口污染防治,推動港口綠色發展。一是依法落實國家關於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有關要求,在港口經營許可條件中依法增補對岸電設施的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明確港口污水預處理設施的類別,鼓勵港口經營人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以源頭加強污染防治。二是明確港口經營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和接收義務,以及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的要求,滿足污染物接收處置需求。

(三)加強港口風險防範和安全管理,切實保障經營安全。一是因港口大型機械受風力影響較大,安全風險高,要求港口經營人落實相關防風措施。二是壓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生産制度建設和從業人員管理。三是加強作業管理,要求港口經營人接靠船舶不得超過碼頭功能等級,裝載作業、旅客登船不得超過載貨和載客定額,沿海港口經營人不得為超航區內河船舶提供裝卸服務。四是加強危險貨物過程管理,明確作業委託人的資訊告知和船舶提供適裝證書義務,港口經營人發現夾帶、匿報、謊報危險貨物或者對於不符合適裝證書明確的危險貨物範圍的,不得提供服務或裝卸作業,按要求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五是完善港口應急管理,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際,明確優先安排突發事件處置和關係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任務;細化應急物資配備、培訓演練、預案修訂與銜接要求。六是落實反恐防範要求,規定港口經營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四)加強港口監督管理,保障制度有效實施。一是強化信用監管措施,明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信用資訊錄入職責和渠道。二是對港口經營人安全生産等新增義務依法設定處罰。

交通運輸部將制定實施港口安全檢查手冊和港口服務品質、市場秩序與安全督查檢查年度計劃,逐級加大督導督促力度,層層壓實責任,確保修訂發佈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落地生效,有力促進港口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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