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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01-21 15:57: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2號令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部門和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0年,民航局發佈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並於2007年修訂為《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自發佈實施以來,對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查明原因、提出建議,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民航事業持續快速發展,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的範圍、人員、程式等提出了新需求。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先後於2014年和2017年修訂發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我國為締約國)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也進行了持續更新。原《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和更好地支援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工作。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參考國際標準,對原《規定》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規定》共8章60條,從調查主體、事件報告、調查程式等方面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工作作出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擴大了調查範圍。在現行《規定》規範“事故和徵候”調查的基礎上,將“一般事件”的調查囊括其中,統稱為“事件”,規章名稱相應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改為“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主要考慮到調查是發現問題隱患、採取改進措施、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民用航空器運作階段或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造成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的一般事件,雖然其嚴重程度達不到事故或徵候,但同樣對民航安全造成了風險和隱患。為進一步確保人員、航空器及其他財産安全,有必要將“一般事件”納入調查範圍。
  二是明確定位為技術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將事故調查定位為技術調查,調查主要目的是防止事故或徵候的再次發生。《規定》第二條明確將調查定位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及相關工作”,以達到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審計要求,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保持一致。另外,為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關於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民航局還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民航局安委會審議表彰獎勵、責任處理和航線航班限制工作程式》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規定》共同形成完整的民用航空領域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體系。
  三是對調查單位和調查人員提出能力要求。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明確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徵候、一般事件,地區管理局可以委託事發民航生産經營單位組織調查。要求接受委託的調查單位應當明確調查部門和職責,編寫調查程式,配備調查員以及現場勘查、調查防護和攝影攝像等調查設備。同時對調查人員的工作經歷、專業素質、身心條件、組織協調管理能力等提出要求,確保符合調查工作需要,保證調查工作品質。
  四是完善了調查組織和工作流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增加了我國可以委託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事故和嚴重徵候調查的規定。細化、調整了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的調查範圍分工,使之更加明確。完善了事件的現場保護、調查過程資訊的公開內容限制、接受局方安全建議以及制定相應措施、調查報告公開等內容,保障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是增加了法律責任。針對民航生産經營單位不按時限回復局方以及國(境)外調查機構安全建議接受情況,以及違反《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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