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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來源:財務審計司    2021-04-02 14:40:24

近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佈了《公路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的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公路里程快速增長,品質持續提升。《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國有資産報告實現“全口徑、全覆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五年規劃(2018—2022)》提出“逐步將儲備土地、公路等基礎設施……納入報告範圍”。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政府會計準則,新設立“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明確將公路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進行單獨核算。《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等對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産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落實國有資産報告制度、政府會計準則等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路資産管理,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出臺《辦法》,對摸清公路資産家底、完善公路資産管理制度、加強公路資産全過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資産管理水準、推進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有效銜接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0條,分為總則、公路資産形成和維護管理、公路資産基礎管理、公路資産資訊化管理、公路資産報告、監督檢查、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辦法》貫徹落實國有資産報告制度要求,全口徑反映公路資産管理情況。明確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産的管理活動,辦法對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産有規定的,適用於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産管理。

二是明確管理職責。《辦法》從制度制定、組織實施、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分別明確了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公路資産的行政事業單位在公路資産管理中責任,構建分工負責、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對於經營性公路,考慮到目前大多由公路經營企業入賬,未在政府公路管理部門賬上反映,《辦法》明確管護單位負責填寫其所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産的資訊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填寫經營性公路資産的資訊卡。

三是明確公路資産處置等許可權。《辦法》規定對於公路資産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並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考慮到公路建設資金來源情況,明確上述行為形成的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四是加強與相關制度銜接。《辦法》的內容充分反映公路資産自身特點和內在規律,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的一般規定,以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針對公路基礎設施確認、核算、報告等規定,《辦法》不再重復。《辦法》強調了公路資産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公路資産清查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相關程式執行等。

五是明確資訊化管理的要求。《辦法》強調依託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資産管理資訊系統對公路資産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公路資産動態管理、數據共用機制。要求各地區根據統一的數據規範格式,對公路資産進行資訊化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地理資訊地圖對公路資産進行資訊化管理。

六是積極推進公路資産資訊結果運用。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資産數據資訊,滿足公路資産管理、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産報告需要,《辦法》明確要求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將存量公路資産數據作為運維經費安排、新建項目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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