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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徐某、劉某對xx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賠償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1-02-01 19:05:00

【案情簡介】
  申請人:徐某、劉某
  被申請人:xx省交通運輸廳
  申請人認為某地級市交通運輸局對資訊公開申請不予回復,向本案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之後向申請人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申請人不服,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行政賠償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因侵權造成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及其他經濟損失16萬餘元。2017年4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行政賠償申請書》。2017年5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第二份《行政賠償申請書》(內容與第一份相同)。2017年5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行政賠償案件審理中聽取申請人有關意見的通知》,決定合併審理兩個賠償申請的同時聽取申請人的意見。2017年5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反饋的相關材料。2017年5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存在瀆職,不作為、濫作為等,不服被申請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等,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辯稱:首先,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而申請行政賠償。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未侵犯申請人的人身權和財産權,也未加重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申請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
  其次,被申請人對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式規範合法。被申請人先後兩次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賠償申請書。鋻於兩份賠償申請的賠償請求、事實依據及理由相同,被申請人決定合併審理。在案件審理中,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的賠償請求和事實理由不夠清晰充分等,向申請人作出《關於行政賠償案件審理中聽取申請人的有關意見的通知》。2017年5月1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被申請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程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在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前,以書面形式再次聽取申請人的意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時,針對申請人郵寄的回復材料,被申請人在《不予賠償決定書》中專門闡述並説明理由,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程式合法、內容適當、事實清楚、依據正確,決定予以維持。
  【指導要點】
  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賠償案件時,不但要做到程式合法,也要做到內容合法。
  一、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程式要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在本案中,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日,被申請人分別兩次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鋻於兩份賠償申請的賠償請求、事實依據及理由相同,被申請人決定合併審理。2017年5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了《關於行政賠償案件審理中聽取申請人有關意見的通知》,充分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2017年5月18日,被申請人製作並向申請人郵寄了《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程式上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賠償決定過程中,不但要遵循法定的期限,同時要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否則就會違反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定程式。
    二、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內容要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等條文中規定了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並侵害了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産權,或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當事人的損害。
  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不服政府資訊公開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相關復議文書,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並予以受理。之後,鋻於被復議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決定予以維持。被申請人的復議處理行為在程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未被確認為違法,同時未侵犯申請人的人身權和財産權、未加重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鋻於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等規定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不予賠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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