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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關於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已結束]

來源:水運局    2017-01-24 13:57:00

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級社,部水科院、天科院,部法制司、規劃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精神,深化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儲罐等危險貨物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我部組織起草了《關於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2017年2月17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至部水運局。

  聯繫人:部水運局胡琳琳,聯繫電話:010-65292641,傳真:010-65292642,郵箱:sys627@mot.gov.cn。

  附件:關於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月24日

  抄送: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區、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關於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發〔2016〕75號)精神,深化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産基礎,促進港口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經交通運輸部同意,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紅線,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遠近結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全面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源頭防範、風險管控和作業管理,著力構建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切實提升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本質安全水準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學防範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強安全風險源頭管控

  (一)科學合理佈局選址。

  科學制定港口總體規劃,優化危險貨物儲罐區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佈局,加強與城市總體規劃和産業佈局的銜接,合理確定區域範圍。佈局要綜合考慮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安全防護距離、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能力和區域內相關企業間相互影響等因素,預防連鎖事故發生,降低區域風險。選址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與周邊公共安全設施的相互影響保持在可控的範圍內。

  (二)加強區域風險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專業機構對港口儲罐區等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定期開展安全風險和應急能力評估,通過區域定量風險計算,確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區域風險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抄送安監、消防、規劃等相關管理部門。

  (三)嚴格安全準入。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督促儲罐建設單位嚴格履行安全準入手續,依法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依法組織開展安全設施驗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及港口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嚴格《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審核、發放,逐個儲罐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三、強化設施設備管理

  (一)加強儲罐設備設施維護。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明確儲罐設備設施使用維護的責任人,按照“一台一檔”建立完善儲罐管理檔案,制定維護、檢修計劃,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對儲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確保儲罐本體及閥門、儀錶等相關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靜電設施等完好有效。

  (二)完善儲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測監控體系,按照相關規定和規範要求裝備安全儀錶系統和自動化控制系統,安裝儲罐高低液位報警及自動聯鎖切斷裝置;確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完好可用;大型儲罐、液化氣體儲罐及劇毒化學品儲罐等重點儲罐要按照規定設置緊急切斷閥。

  (三)強化安全檢查檢測。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參照《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檢測工作指南》(附件1)對儲罐開展安全檢查檢測,實施例行檢查、年度檢查和定期檢測。對檢查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要停止使用。年度檢查報告和定期檢測報告應留檔備查。

  四、規範作業管理

  (一)規範裝卸作業行為。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制定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業規程,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落實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裝卸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裝卸作業期間,相關作業人員要按規定穿戴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裝卸作業現場要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作業,遇有強雷雨等異常天氣,要暫時停止作業,出現液位高低位報警時,必須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嚴格執行添加抑製劑或穩定劑作業的有關規定。加強裝卸棧臺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對外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二)加強特殊作業管理。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規範儲罐區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性作業活動的管理及檢維修管理,嚴格執行作業內部批准制度,認真進行作業風險分析,作業票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安全措施等內容。切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動火作業時,要提前做好消防應急準備,加強過程監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要嚴格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嚴禁以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嚴禁對未經清洗置換的儲罐進行動火作業。進一步加強對特殊作業勞務外包管理,嚴格承包商的資質審核,做好作業交底和現場監護。

  五、加強安全監管

  (一)健全安全監管制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儲罐作為港口安全監管的重點內容,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推動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落實主體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各項制度,依法開展安全評價並落實整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健全完善相關檔案,依託資訊化手段,建立儲罐基礎數據庫,及時掌握儲罐基本情況,並實施監管過程“痕跡化”管理。

  (二)強化經營資質年度核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落實《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對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實施年度核查,並將儲罐年度檢查報告、定期檢測報告作為經營資質條件的符合性證明材料。對不能保持經營資質條件的,依法責令停止經營,並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經營資格。

  (三)加強現場檢查和行政執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參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南》的有關要求,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和儲罐區的安全檢查,強化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快推進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將危險貨物儲罐等儲存經營作為港口領域推進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的重點。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未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開展儲罐檢測維護、違章作業等行為納入企業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建立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制度,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六、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從增強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制訂關鍵崗位應急處置具體操作規程,加強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確保相關人員掌握崗位安全風險和操作規程。按規定和實際需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相應的應急器材、設備,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一線作業人員事故初期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二)加強公共應急能力建設。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危險貨物儲罐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推進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要將儲罐區事故應急處置作為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的重要內容,推動建立儲罐區內各相關企業、儲罐區與周邊區域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公共應急救援力量和相關企業應急救援力量共同參與的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七、開展在役儲罐安全專項整治

  (一)深入開展自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于2017年4月底前對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和設備的落實情況和儲罐維護管理等情況,深入開展自查。2017年5月15日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填寫《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基本資訊表》(附件2),匯總監管範圍內每個在役儲罐的基本資訊(建造日期、儲存貨種、容積、日常維護和檢測情況等)報送至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填報資訊進行核對、匯總,于2017年5月底前報部。

  (二)集中開展安全檢測和整治。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要按照規定認真開展安全評價,並對其經營管理的儲罐集中開展一次定期檢測。對設計施工資料缺失的儲罐、罐齡在20年以上的儲罐、以及缺乏有效檢測記錄且儲存的危險貨物火災危險性為甲B類的儲罐,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檢測,其他儲罐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檢測,但對具有在有效期內並符合要求的定期檢測報告的儲罐,可直接認可相關檢測結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本次集中開展的安全檢測結果,實施儲罐分類監管,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督促經營人及時維修整改,對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等規定,經判定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要依法依規採取相應措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本次整治的情況(包括定期檢測情況、經營資質年度核查及後續分類管理情況),分別於2018年1月底、2019年1月底前報部。

  (三)開展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于2017年12月底前組織專業機構對港口儲罐區等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開展一次安全風險和應急能力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研究制定和採取措施,消除區域系統性安全風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內港口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並於2018年1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報部。

  八、有關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工作,把儲罐安全管理作為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的深化內容,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時間表,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安全責任,紮實推進,務求實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將本意見的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儲罐經營人,並精心組織實施各項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安全督查工作重點開展督導,及時總結跟蹤有關工作進展情況,並強化責任追究。

  附件:1.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檢測工作指南

     2.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基本資訊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

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檢測工作指南

  1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檢測工作的檢測方式、檢測週期、檢測內容、檢測結論及相關要求。

  本指南適用於設計壓力小于0.1MPa(G)且公稱容積大於或等於1000m3、建造在地面上、儲存毒性程度為非極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産品或化工液體介質、現場組焊的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公稱容積小于1000m3、儲存其他類似液體介質的儲罐,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本指南適用的儲罐,其檢測範圍包括儲罐基礎、儲罐本體、附屬設施和安全附件。

  按本指南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的檢測工作,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

  2檢測方式

  2.1 例行檢查

  例行檢查是以目視為主的方法近距離檢查儲罐外部狀況的檢查方式。例行檢查由儲罐使用單位在日常巡檢過程中進行。

  2.2 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是為了保證儲罐在定期檢測週期內的安全而進行的檢查。年度檢查可由儲罐使用單位或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2.3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是按一定的檢測週期對常壓儲罐進行的較全面的檢測。定期檢測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線上檢測方法或開罐檢測方法,對於線上檢測中發現的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儲罐,應進行開罐復檢。定期檢測工作應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3檢測週期

  3.1 例行檢查

  例行檢查週期應根據儲罐結構、儲存介質和所處環境特點等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1個月。

  3.2 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每年至少1次。當年進行定期檢測的儲罐可不進行當年的年度檢查。

  3.3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週期的確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定期檢測週期應根據實測的腐蝕速率和罐體的最小允許厚度來確定。

  2)當腐蝕速率未知時,可根據類似工況條件下儲罐運作經驗預測的腐蝕速率來確定;當沒有類似儲罐的運作經驗或數據時,定期檢測週期不得超過6年;公稱直徑大於或等於30m或公稱容積大於或等於10000m3的儲罐,定期檢測週期不得超過4年。

  3)對於腐蝕較嚴重的儲罐,使用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專業檢測機構的意見合理縮短定期檢測週期。

  4)儲罐使用單位也可以採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程式確定定期檢測週期。

  4檢測內容及要求

  4.1 例行檢查

  例行檢查內容一般包括:罐體是否有明顯的泄漏和變形,安全附件是否能正常工作,附屬設施是否有明顯的破損,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例行檢查完成後,由檢查人員形成檢查記錄。

  4.2 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以外部宏觀檢查為主,可採用目視法,必要時輔助以其他檢測設備。檢查內容一般包括:基礎檢查、罐體檢查、罐頂罐壁測厚、焊縫外觀檢查(無保溫層儲罐)、浮頂檢查(外浮頂儲罐)、安全附件檢查、防腐保溫層及防水檐檢查等。年度檢查完成後,由使用單位或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檢查報告。

  4.3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的內容一般包括:資料審查、宏觀檢查、罐體腐蝕檢測、焊縫無損檢測、安全附件檢查等。根據儲罐使用情況,必要時還可增加材質分析、金相檢驗、應力測定、真空泄漏檢測、充水試驗、儲罐基礎檢測、儲罐沉降檢測、陰極保護檢測、防腐層檢測、保溫層檢測等內容。

  定期檢測過程應滿足下列要求:

  1)檢測前,應審查儲罐相關資料,其中設計、安裝、竣工驗收等資料,在首次檢測時必須審查,在以後的檢測中可以視需要查閱。

  2)宏觀檢查以目視檢查的方法為主,必要時利用放大鏡、樣板、量具等工具進行檢查。

  3)儲罐底板腐蝕檢測宜採用可靠技術手段進行全面掃描檢測。線上檢測方式下推薦採用聲發射檢測方法,開罐檢測方式下推薦採用漏磁檢測方法。對聲發射或漏磁檢測發現腐蝕異常區域可採用超聲檢測等方法進行復檢,若採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時,應考慮檢測結果的有效性。

  4)對儲罐頂板、壁板進行腐蝕檢測時,其檢測點的數量,應以能較準確的反映被測板的實際平均厚度為原則。對於嚴重腐蝕區域應進行復檢,確定該區域的準確腐蝕狀況。

  5)焊縫表面檢測採用磁粉檢測、滲透檢測的無損檢測方法,對於鐵磁性材料優先採用磁粉檢測。如果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可以在外表面採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必要時,儲罐清罐後應當對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部位,進行射線檢測、超聲檢測或超聲導波檢測抽查。

  6)安全附件應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校驗,所有安全附件均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工作。

  7)定期檢測結束後,專業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結果,出具檢測報告。

  5檢測結論

  5.1 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報告應給出以下結論:

  1)符合要求,指未發現或者只有輕度不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許的參數範圍內繼續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發現一般缺陷,經過使用單位採取措施後能保證安全運作,可以有條件的監控使用,結論中應當註明監控運作需要解決的問題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儲罐安全運作的情況,不允許繼續使用,應當停止運作或者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進一步檢測。

  5.2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報告應給出以下結論:

  1)繼續使用,指未發現缺陷或者只有不影響儲罐安全運作的輕微缺陷。

  2)監控使用,指發現一般的缺陷,經使用單位採取措施後能保證儲罐安全運作。檢測結論中應註明監控運作的工作條件和整改期限。

  3)停止使用,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儲罐安全運作,必須對缺陷進行修復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附件2

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基本資訊表

儲罐基礎資訊

所屬港口

 

建造日期

 

所屬港區

 

儲罐編號

 

港口經營人

 

儲罐形式

 

聯繫人

 

儲罐容積

 

聯繫電話

 

儲罐材質

 

聯繫人郵箱

 

作業貨種資訊

儲存介質

貨種名稱

CAS

UN編號

火災

危險性

危險

化學品

劇毒

化學品

 

 

 

 

 

 

3個月作業情況

作業時間

作業貨種

作業壓力MPa

作業溫度℃

 

 

 

 

儲罐設計及檢測維護資訊

是否有設計資料        □ 是       □ 否

設計單位名稱

 

設計單位資質

 

設計壓力MPa

 

設計溫度℃

 

是否有建造工程資料(竣工資料)         □ 是       □ 否

建造單位名稱

 

建造單位資質

 

是否對儲罐進行過定期檢測         □ 是       □ 否

檢測時間

檢測機構

檢測結論

 

 

 

是否對儲罐進行過維修         □ 是       □ 否

維修時間

維修部位

維修方式

 

 

 

  説明:逐個儲罐填寫,可附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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