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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所涉及的規章修正案

來源:    2014-07-15 09:46:00

  國務院目前共發佈了四批行政許可清理決定,其中涉及我部職責是取消行政許可11項,下放6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我部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和修訂、廢止。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規章的修訂工作,廢止了6件鐵路規章。現對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廢止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的修訂
  國務院以國發[2013]19號文公佈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項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5項審批項目,設立這5項行政審批項目的3件行政法規《國際海運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員條例》已做了相應修改,刪除了相關條文。按照國務院要求,所涉及的規章也要相應地修改。
  (一)關於《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令2003年第1號)的修訂
  這部規章的修訂主要是針對取消的“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審批”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併、收購審核”兩個許可項目。一是將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由事前審批改為了事後備案,並按照確保行業管理不缺位、市場秩序不混亂的要求,將原來的許可條件內容以行為規範和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刪除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併、收購審核”的條款。另外,“對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是此前國務院清理行政許可時予以取消的,此次修訂一併刪除了這一許可項目的相應條款。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9號部令公佈。
  (二)關於《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6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針對的是“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許可項目的取消。主要是將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機構由審批制管理調整為備案制管理,並在罰則中對未按規定備案的情形明確了相應的處罰。同時,保留了對內河船舶服務機構條件要求方面的內容。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0號部令公佈。
  (三)關於《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3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針對的是“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的確定”許可項目的取消。該規章第三章“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機構”專章對這一許可項目的實施條件、具體程式等作了規定。此次修訂對第三章予以了整章刪除。
  考慮到保險機構的承保資質、償付能力直接關係到船舶污染損害能否得以合理賠付,此次修訂增加了一條內容,提出了要向依法成立的商業性保險機構或者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性保險機構投保的要求,同時規定了保險機構應當向投保人出示能夠證明其具有賠付能力的相關文件。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1號部令公佈。
  (四)關於《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7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針對的是“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點確定”許可項目的取消。相應地刪除了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內容。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2號部令公佈。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等6件規章的修訂
  國務院以國發[2013]44號文公佈的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項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6項、下放了1項許可項目。相關的3件行政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員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以修正案形式進行修訂,相應的對取消的6項許可項目所涉及的5件規章的相應條款也需要修改。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0號)的修訂
  該規章修訂針對的是“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機構認定”許可項目的取消。該規章原第四章“鑒定機構的認定”專章對這一許可項目的實施條件、具體程式等作了規定。此次修訂對第四章予以了整章刪除。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6號部令公佈。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2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針對的是“船舶貨物污染危害性評估機構認定”許可項目的取消。主要是將船舶貨物污染危害性評估機構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調整為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承擔。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7號部令公佈。
  (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主要是針對“船員資格臨時特免證明簽發”許可項目的取消。一是將船員資格臨時特免證明簽發由事前審批改為出具證明文件,並按照確保安全管理不缺位的要求,將申請特免證明應當符合的條件以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為便利相對人,將原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簽發特免證明修改為由收到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證明文件。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8號部令公佈。
  (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4號)的修訂
  該規章的修訂針對的是“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專項驗收”許可項目的取消。該規章第三章“專項驗收”專章對這一許可項目的實施條件、具體程式等作了規定。此次修訂對第三章予以了整章刪除。
  同時為了建立後續的監管措施,保證許可項目取消後管理不留缺口,修正案在第二章中增加了兩條內容,一是提出了管理性要求,二是對企業加強自我管理及納入行業監管作出了規定。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9號部令公佈。
  (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註冊與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2號)的修訂
  該規章修訂針對的是“引航員註冊審批”許可項目的取消。該規章原第二章“引航員註冊”專章對這一許可項目的實施條件、具體程式等作了規定。此次修訂對第二章予以了整章刪除。同時,為使引航員具備船員的基本條件,對申請引航員適任證書的條件之一“持有引航員服務簿”修改為“持有船員服務簿”。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20號部令公佈。
  (六)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2001年9號令)的修訂
  該規章修訂針對的是下放“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許可項目。此次修訂主要是將原由部實施的審批轉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相應的具體程式予以了調整。同時,增加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審批情況報部的內容。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2014年第4號部令聯合公佈。
  三、關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修訂
  國務院以國發[2014]5號文公佈的第四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項目中,“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兩項行政審批項目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以修正案形式對涉及到《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作相應修訂。
  修正案的實質內容是修改第九條,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的許可事項中的“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內容,移至第九條第二款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事項裏。
  另外作了兩點技術處理:一是刪除了第十二條規定的長航局代部預審事項中的“乙級監理”;二是將規定中所有“交通部”、“交通主管部門”改為“交通運輸部”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該規章修正案以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7號部令公佈。
  四、關於6件鐵路規章的廢止
  根據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改革要求,國家鐵路局組織對原鐵道部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其中6件規章隨著相關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已不再適用。為此,交通運輸部以2014年第6號令廢止了上述規章。具體情況是: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2003年鐵道部令第9號)、《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2005年鐵道部令第21號)的制定依據是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3年《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明確取消了“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和“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為此,對上述2件規章予以了廢止。
  《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2005年鐵道部令第16號)、《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2005年鐵道部令第17號)、《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許可辦法》(2005年鐵道部令第18號)、《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2005年鐵道部令第20號)的制定依據是2004年發佈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取消了上述4件規章涉及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依據。同時,《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明確取消了“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和“設置和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2013年《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取消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的規定。為此,對上述4件規章予以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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