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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2-18 14:07:00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要求,指導各地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明確安全評估的有關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同步印發了《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範 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交辦運〔2019〕17號,以下簡稱《技術規範》)。現就《暫行辦法》和《技術規範》的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24個省份的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8條,總里程5390公里。城市軌道交通在引領和支撐城市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污染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大城市人民群眾日常出行首選的公共交通方式。與此同時,隨著運營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壓力和挑戰也日益加大。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作為新線投入運營的第一道安全關口,對於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見》明確提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規定》明確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組織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因此,亟需出臺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貫徹落實《意見》和《規定》要求。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6章28條,包括總則、前提條件、實施要求、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運營安全專家、附則等章節以及附件(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的要求)。
  一是總則和附則。《暫行辦法》總則部分規定了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等內容。適用範圍上,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按照《暫行辦法》執行,對於改擴建工程項目和甩項工程如需進行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技術規範中的相關條款開展。附則部分規定了實施時間和有效期,並明確開通試運營的線路視同已初期運營。
  二是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前提條件。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是建設轉入運營環節時,對線路是否具備安全運營的基本條件進行把關,不是也不能代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階段的工程項目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初期運營安全評估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專項驗收並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驗收發現的影響運營安全和基本服務品質的問題已完成整改;有甩項工程的,甩項工程不得影響初期運營安全和基本服務水準,並有明確範圍和計劃完成時間。同時,要做到試運作關鍵指標達標,並完成保護區劃定等工作。符合這些條件的,方能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
  三是具體實施要求。《暫行辦法》規定了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遴選專家的回避情形,以及在實施安全評估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責任要求進行了明確。《暫行辦法》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實施評估過程中應對工程項目是否滿足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前提條件進行審核,對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予以核驗,並按系統聯動功能測試和運營準備要求進行評估。對於其中的測試項目,明確第三方機構也可採信建設等單位的測試結果或委託有關單位開展,但必須符合《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測試要求。
  四是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要求。《暫行辦法》規定了第三方機構須滿足的條件和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交通運輸部組織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實際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告,促進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提高業務水準,提升安全評估品質。
  五是對運營安全專家的要求。為使各城市更好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交通運輸部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家庫,各城市可從中聘請專家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協助開展監督工作,並從從業年限、技術職稱、專業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規定了專家庫專家有關條件和權利義務。
  六是對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的要求。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從評估工作基本情況、線路概況、系統功能核驗情況、系統聯動功能測試情況、運營準備工作情況、運營安全評估情況、其他意見建議等方面,明確了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報告的要求,也與《技術規範》相關章節對應銜接。
  三、《技術規範》的主要內容
  《技術規範》共6章,主要從前提條件、系統功能核驗、系統聯動功能測試、運營準備等方面對地鐵和輕軌工程項目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是規定了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基本條件。主要是試運作前完成系統聯調,試運作時間和關鍵指標達到要求,以及初期運營前須取得相關批復、許可和驗收等文件。
  二是規定了系統功能核驗的項目、內容和方法。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和測試報告基礎上,由第三方機構以核查報告、測試等形式對單個系統的關鍵功能進行核驗和再確認。
  三是規定了系統聯動功能測試的項目、內容和方法。對跨系統的聯動功能,從輪軌關係、弓網關係、信號防護、防災聯動等方面提出測試項目,規定了測試內容和方法,以及測試結果要求。
  四是規定了在初期運營前應完成的運營準備工作。要求從組織架構、崗位與人員、運營管理、應急準備等方面對運營單位和相關部門的運營準備情況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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