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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服務品質投訴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7-02-23 13:07: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服務品質投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0號),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為便於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2月到5月,按照國務院要求,交通運輸部組織了對交通運輸法規和文件的清理工作。部決定對交通運輸部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服務品質投訴管理規定》(交公路發﹝1999﹞535號)進行修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該規章第十七條中列舉的投訴案件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中的規章“《汽車旅客運輸規則》《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在本次清理中已經廢止。因此,相應地將其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道路運輸管理規章”。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的“處罰程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辦理”予以刪除,對處罰程式按照部相關規定執行。同時,考慮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訴訟的內容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從其規定,不予另行表述。另外,對涉及交通部稱謂的條款作了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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