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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第五次修訂的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10-12 15:40:00

  日前,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29號令公佈了《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第五次修訂(以下簡稱《規則》修訂),並於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則》修訂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工作過程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自1999年頒佈施行以來,一共進行了四次修訂,對行業持續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的修訂及其他民航發達國家規章修訂的情況,民航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第五次修訂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行業意見,並根據有關行業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在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形成了規章修訂送審稿。2017年8月29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9月4日公佈。
  二、主要修訂內容
  1. 機組疲勞風險管理
  2009年美國某航空公司發生一起飛行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機組疲勞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美國聯邦航空局啟動了規章中機組值勤期和休息期的修訂工作,2012年形成最終稿。與此同時,歐洲航空安全局也著手對相關規章進行了修訂,並於2013年發佈。此次修訂中,根據國外最新規章修訂情況、結合我國國情,對121部P章進行了全面改寫,突出飛行疲勞與報到時間和值勤時間直接相關等概念,並降低了飛行機組和乘務員的年總飛行時間上限。
  2. 機組資格管理和訓練管理
  人員資質管理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點,此次修訂對飛行機組和乘務員的資格和訓練管理進行了較大篇幅的修訂。針對飛行機組,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要求延長參與121部運作的飛行員年齡上限,調整進入機長訓練和飛行教員管理的政策,取消了有關領航員和通信員的相關要求等;針對客艙乘務員,調整了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務員初始訓練和復訓的時間,增加了乘務員近期經歷的要求等。
  3. 燃油管理政策
  近年來,國內發生了多起飛行中航班低油量事件,對飛行運作安全造成了較大影響。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在最新的修訂中增加了關於飛行中燃油管理條款,並修訂了燃油要求的部分內容。為此,本次修訂對121.555條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對航空承運人飛行中燃油檢查與燃油監控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宣佈“最低油量”和“緊急油量”的時機。此外,還修改了121.657條、121.659條關於定期載客運作的燃油要求,統一了國內和國際運作的燃油要求,刪除了補充運作的燃油要求,補充了特定情況的燃油要求和計算所需燃油應當考慮的因素,併為航空承運人實施燃油政策優化提供了規章支援。
  4. 航行新技術應用
  近年來中國民航陸續出臺了多部諮詢通告,以指導相關航行新技術的補充審定及應用推廣工作。同時,在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第一部分第38次修訂中,對基於性能的導航運作(PBN)、平視螢幕(HUD)及電子飛行包(EFB)等新技術的應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推動航空公司新技術應用工作,規範合格證持有人的新技術運作管理,結合中國民航運作實際及國際民航組織最新標準和建議措施,本次修訂中增加S章“特殊運作”,對基於性能的導航運作(PBN)、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DS-B)、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增強視景系統(EVS)、增強飛行視景系統(EFVS)、合成視景系統(SVS)、組合視景系統(CVS)、電子飛行包(EFB)等特殊運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5. 航空器持續適航與安全改進要求
  為了進一步提高進入設計使用壽命中後期飛機的運作安全(即行業內俗稱的“老齡飛機”問題),在參考、借鑒美國FAA有關航空器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方面的法規要求和成功做法的基礎之上,結合適航審定部門在CCAR-25R4和CCAR-26部中提出的針對“航空器持續適航與安全改進”方面的要求,以及目前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工程能力和在役飛機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本次修訂了CCAR-121.363條,增加了附錄J,明確了航空公司有關航空器持續適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了有效的閉環管理。
  6.攜帶型電子設管理
  根據國際對於攜帶型電子設備的研究成果和發展趨勢,此次修訂放寬了對於飛機使用便推式電子設備的管理,允許航空公司對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
  7. 其他修訂內容
  (1)根據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整體要求,增加了合格證持有人誠信記錄要求。
  (2)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要求,增加了飛機上需攜帶運作規範副本的要求,明確了運作飛行計劃的要求,增加有關電子導航數據管理的要求。
  (3)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了對安全總監設置偏離的許可權,增加了濕租中明確安全責任的要求,明確每架飛機與簽派室之間能夠在4分鐘內建立迅速可靠語音通信聯繫的要求,修訂了飛機上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的要求,修訂備降機場最低天氣標準的部分內容,修訂了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著陸限制部分內容。
  (4)對維修管理人員的資質要求、航空器投入運作前適航性檢查、航空公司維修工作的集中管控及旅客和客艙機組成員座椅16G和頭部傷害判據(HIC)的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本規則第五次修訂版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修訂版施行之前已經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現行有效運作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應當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訂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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