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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7-10 14:21:00

  經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2019年3月,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709號令),對《道路運輸條例》進行了修訂,明確提出“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品質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的相關管理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709號令以及《道路運輸條例》等上位法的相關要求,研究形成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正案。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一是根據上位法要求,將第四十六條中的“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修改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二是根據上位法要求,將第四十七條中的“吊銷”修改為“撤銷”;三是明確對於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品質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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