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資訊化建設指南》(簡稱《指南》),從建設內容、功能和要求等方面,為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的資訊系統建設提供參考。這是《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發佈以來,交通運輸系統開展的又一項具體舉措,對規範和推進各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資訊系統(簡稱系統)的建設,促進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著力提升安全監管和應急能力有著指導意義。
實現監管“痕跡化”
《指南》指出,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資訊系統應該具有基礎資訊、行政許可、日常監管、重大危險源、應急管理等11個功能模組,通過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資訊,實現監管過程和履職情況“痕跡化”,提升預警及事故應急反應處置能力,從而有效防控風險。
《指南》提出,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在資訊採集時要明確數據的具體來源,構建穩定的數據源,根據各類數據的形態、格式、採集條件,明確具體採集方式,儘量採用物聯網等技術實現數據的自動化採集。
為實現監管過程和履職情況“痕跡化”,《指南》指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該系統中引入相關地理資訊;對各種可移動安全應急設備設施(車船、智慧感知設備等)的動態位置資訊進行融合、整合,提供動態位置資訊服務;並按規定整合轄區內視頻監控資訊,疊加視頻監控點位置坐標等規定字符、同步時間戳等資訊。視頻監控也可與地理資訊圖層相結合。
此外,有條件的地區還可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三維模型建設,對儲罐、物料管線及附屬設施進行可視化展示,輔助日常監管和應急救援決策。
消除數據孤島
除了實現監管痕跡化,《指南》還提出,以“全面整合、重點補充、突出共用、逐漸擴展”為策略,促進數據交換共用和系統聯網、消除“數據孤島”、實現港口危險貨物資訊的大數據分析管理。
《指南》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資訊按業務功能進行三個等級分類,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經營許可、港口危險貨物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等資訊的名稱、類型、格式、值域、計量單位、指標約束、出現次數等進行了具體説明;並提出該系統在建立時應以系統可靠運作和持續發展為前提,採用開放式架構設計,滿足業務功能擴展需要,同時預留和提供數據介面,進行數據共用、傳遞,逐級建設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數據庫。
《指南》提出實現資源共用。以需求為導向,促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業務的協調聯動,促進跨區域、跨部門資訊共用和監管協同;鼓勵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統一開發、建設、運作和維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資訊系統,供省、市、縣三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供港口經營人使用,推進實現省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統一門戶,並做好與部級系統、當地人民政府安全應急管理體系的銜接。通過整合相關資訊資源、應急處置資源,共用動態監測資源數據,提高資訊化的規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