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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7-03-14 08:46: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該修正案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修正案》出臺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情況

  一是落實國務院工商登記制度“先照後證”改革的要求。為推進“先照後證”改革工作,國務院于2016年2月份發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66號),對包括《國際海運條例》在內的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要求申請人須事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修訂《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是為了落實國務院對《國際海運條例》的這一修訂。

  二是在國際海運領域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海運作政許可事項取消或下放,需要強化國際海運市場監督檢查等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另一方面通過制度創新,激發市場活力,減輕企業負擔。

  三是適應改革形勢,需要刪除或修改部分不適應目前稅費、發票和統計制度改革的條款內容。

  四是要與在《國際海運條例》之後出臺的《港口法》及配套規章相銜接,刪除重復和不相符的條款內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主要對《細則》32條內容進行了修訂,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或調整。

  (一)落實國務院“先照後證”改革部署進行的修改。

  根據修訂後的《國際海運條例》關於申請人須事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要求,刪除《細則》中籌建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有關內容,明確申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主體統一為中國企業法人。二是刪除了“先證後照”的內容;三是對申請材料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內容涉及7個條款。

  (二)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行的修改。

  一是強化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材料中增加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等材料,同時,明確相關經營者應當確保其證書合法有效的義務;二是簡化相關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針對國內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許可已取消,將相關許可條件要求限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四是增加執行運價報備制度的相關要求,明確部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際海運市場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五是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增加了保函、責任保險等財務責任保證方式,以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所帶來的資金壓力。修改內容涉及12個條款。

  (三)落實“營改增”稅費改革及發票和統計制度改革方面,刪除或修改了已作廢或失效不再適用的條款內容,主要是刪除了不再使用國際海運業專用發票,已被國家統計局廢止的統計報表。同時為適應統計報表新要求,補充了報送相關統計資訊的原則性要求。修改內容涉及5個條款。

  (四)在與《港口法》及配套規章銜接方面,刪除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有關內容,這些內容在《港口法》及《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中已進行了規範。共涉及9個條款。

  (五)其他完善性修改內容,主要是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使之更加準確、合理。如結合我部授權上海航運交易所在其網站發佈相關經營者名單及提單樣本的實際,增加“經我部授權的網站”作為發佈相關企業名單及提單樣本的網站。將“活期存款利率”修改為“相應存款利率”,將“副本”修改為“複印件”,將“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修改為“商務部”等。共涉及12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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