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簡稱《修正案》),按照國務院“先照後證”的改革要求,明確企業申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須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再以法人形式完成後續申請工作。這也意味著,這兩項經營許可將不再作為設立企業的前置審批。該規定自《修正案》發佈之日起施行。
獲許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流程三步變兩步
2016年2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包括《國際海運條例》在內的行政法規進行修改,以深入推進“先照後證”改革工作。
“所謂‘先照後證’,就是要求企業先申領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質;再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國際航運管理處處長高海雲介紹,這輪改革在航運領域主要涉及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兩項業務。
作為《修正案》的最大亮點,今後企業在申請開展以上兩項業務的經營許可時,流程將從三步變兩步。“也就是説,過去要想成立企業從事這兩項業務,需要先向交通運輸部申請獲得登記批文,再拿著批文到工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最後再憑工商登記證書及相關補充材料回到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最終的經營許可證。但《修正案》實施後,取消了第一步程式,企業可以直接前往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然後到行業主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高海雲説,這將進一步簡化企業流程,激發市場活力。
經營許可證一次申請終身有效
除了上述改革,《修正案》還進一步厘清了監管邊界,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空間,釋放了便民紅利。
《修正案》明確,國際海運及其輔助業務經營人在經營期間應確保有關證書、證明持續合法有效。“此前,《國際海運條例》沒有對許可證有效期進行明確,因此每當其他相關證書到期、延期,企業都需要重新更換許可證,給企業帶來麻煩,造成負擔。”高海雲表示,按照新的實施細則,企業只需自查,確保相關證書合法有效,就可以享受經營許可證一次申請、終身有效的便利。
此外,中資企業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由審批轉為備案的簡政放權改革舉措也寫入了《修正案》中,企業先“開業”、後備案獲得支援。
無船承運人保函責任險制度納入部令
無船承運人是貨物運輸過程中的“經紀人”,其不直接提供運輸服務,而是以承運人身份向貨主攬貨,再以托運人身份委託航運公司完成貨物運輸,並從中賺取差價。為了保護托運人的利益,《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無船承運人必須繳納保證金,用於承擔可能出現的債務。
“保證金制度給托運人提供了保障,但對於無船承運人來説,卻相當於凍結了一部分資金。”高海雲表示,隨著2008年以來航運低潮持續瀰漫,不少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開始反映流動資金受到了影響。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交通運輸部先後於2010年、2013年試行了保證金責任險和保證金保函制度,為無船承運人提供了多種可供選擇的財務責任保證方式,在保障托運人利益的同時,有效緩解了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壓力。
高海雲表示,考慮到保證金責任險、保證金保函制度實施以來各方反饋較好,能夠有效激發市場活力、促進行業發展,《修正案》最終決定以部令的形式將相關制度固化下來,使這一減負舉措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