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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19-12-25 09:58:00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已于2019年12月6日頒布,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2007年3號令)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2008年1號令) 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和加強航道建設管理,保障和提升航道工程品質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不斷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大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和優化服務力度,《航道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政府投資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11號)《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19〕33號)等相繼出臺,航道工程建設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管理要求。本著與時俱進、目標導向的原則,我部對《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全面梳理,進一步優化了規章體系結構,將上述兩部規章整合為《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建設程式管理、建設實施管理、驗收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工程資訊及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8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理範圍。參考《航道工程基本術語標準》《渠化工程樞紐總體設計規範》《船閘總體設計規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等技術規範,結合行業管理實際,將範圍界定為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條件而進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

(二)建設管理。《規定》區分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的航道工程對建設程式和建設實施管理做了明確規定。

1.工程立項階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管理,應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或填寫備案資訊。交通運輸部按照許可權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工作。

2.初步設計管理。《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其他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

3.施工圖設計管理。根據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實際情況,《規定》原則要求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進行施工圖設計管理。

4.開工管理。《規定》要求項目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開工前,應當辦理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填寫項目開工基本資訊。

5.設計變更管理。為進一步規範設計變更行為,《規定》細化了設計變更管理內容,區分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不同類型,具體劃分了設計變更分類,明確了管理程式和要求,強化了動態監管要求。

6.竣工驗收管理:《規定》明確航道工程項目的交工驗收和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竣工驗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責負責;對試運作條件、試運作期限、試運作報告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的有關要求,從防範化解風險、規範政府資金使用的角度,《規定》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落實、投資建議計劃編制、資金控制、結余資金處理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四)工程資訊及檔案管理。《規定》明確了資訊報送及公開、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及時做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訊、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確保資訊和檔案資料的真實、完整性。

三、《規定》主要特點

《規定》適應了新的形勢和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依法依規確定航道建設管理職責。根據《航道法》《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規定》就相關事權做出了銜接性的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航道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央財政事權航道的建設管理,可以按規定委託交通運輸部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機構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二是優化管理方式和程式。《規定》按照項目性質不同,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考慮到實踐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較長、涉及專業多,集中報批施工圖設計有一定困難,明確此類項目施工圖設計可以分批報批。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明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在深度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基礎上合併進行,以簡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對人。

三是強化動態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較大變更的,應按法規要求履行相應手續。工程實施中,發生設計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內容履行設計變更手續,防止擅自變更或肢解變更內容以規避辦理相關手續。

四是改革竣工驗收管理制度。在驗收方式方面,一是強化了項目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交工驗收和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二是取消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初步驗收,簡化了流程,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確了試運作管理要求,對試運作條件、試運作時間做出明確規定。四是創新竣工驗收方式,明確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現場核查進行,規定了現場核查組人員組成、資格要求、核查內容和具體程式等,並提出對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項的處理要求。

五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規定》明確項目單位利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填報項目立項、開工、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等資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通過監管平臺加強資訊共用和協同監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了協同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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