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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科技司    2019-01-23 14:14:00

交辦科技〔2019〕10號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升協同創新能力,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是指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於交通運輸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於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願申報,交通運輸部擇優納入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託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部屬科研單位、高校及行業重點科研平臺依託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共用是指管理單位在滿足科研教學的基礎上,將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用,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用戶)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平臺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用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共用平臺)是作為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服務的統一門戶,提供科研設施和儀器的資訊整合、展示、線上服務、管理評價等功能。

  第六條 開放共用平臺按照有關要求與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實現對接。

  第七條 全部或部分利用財政資金投資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原則上應對外開放共用。法律法規、相關管理辦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用。

  第八條 納入開放共用平臺統一管理、享受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用,按科技部、海關總署印發的《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用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基〔2018〕245號)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管理指導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國家有關要求協調、推動和監督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工作;

  (二)制定完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政策措施;

  (三)建設和管理開放共用平臺;

  (四)按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執行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是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協助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措施和制度;

  (二)定期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工作檢查,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

  (三)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審核併發布科研設施和儀器的共用資訊;

  (四)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協調、組織開展對有關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和行業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制度;

  (二)按要求向開放共用平臺報送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資訊及開放共用情況;

  (三)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建設;

  (四)配合做好開放共用評價考核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放共用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依託開放共用平臺,會同協助管理機構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資訊互通機制。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採取適合的方式對科研設施和儀器實行集中集約管理,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和高效利用。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和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共用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的有關資訊按照要求報送至開放共用平臺,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發佈。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在提供開放共用服務中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智慧財産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對外提供開放共用服務,可按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也可按市場化方式商定收費標準。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通過開放共用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佈。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運作和開放情況記錄,每半年按照要求向開放共用平臺報送相關資訊。部屬科研單位、高校的資訊報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網路防護和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保護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用戶身份資訊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産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産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産權,雙方應事先約定智慧財産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情況。

第四章 評價考核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協助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執行情況評價考核,並通過適當方式公佈評價考核結果。部屬科研單位、高校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考核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行業重點科研平臺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考核工作與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的定期評估相結合。

  第二十條 評價考核結果將作為科研設施和儀器建設和配置的重要依據。交通運輸部將結合評價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産存量情況,對部屬單位擬新建設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復建設。

  第二十一條 評價考核結果將在行業重點科研平臺評估等工作中應用。對於使用效率高、開放效果顯著、評價考核結果好的管理單位,部將以適當方式通報表揚。對於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部將通過開放共用平臺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評價考核的內容包括:科研設施和儀器運作情況、開放制度建設、服務品質、開放效果和資訊報送等。重大科研設施開放共用的評價考核參照《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協助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有關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管理單位應重視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培養和培訓,不斷提高實驗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保障科研設施和儀器的安全可靠使用和服務功能的充分發揮。對表現突出的實驗技術人員,要及時予以激勵。

  第二十五條 開放共用服務收入納入管理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具體由管理單位制定細則或參照所在地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管理單位間可通過建立聯盟等合作形式,聚焦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究,集中優質資源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促進學科交叉融合,提升協同創新能力。鼓勵行業重點科研平臺在符合有關保密規定的條件下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實驗設施開放共用,提升軍民協同創新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科研設施和配置科研儀器。管理單位可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承擔科研設施和儀器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加強社會化服務和市場化運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協助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相關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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