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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9-07-05 15:48:00

  內河危險化學品運輸事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公共環境保護。《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禁運目錄》)是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是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根據《條例》規定,交通運輸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應急管理部進行了反覆研究和論證,廣泛徵求了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後,制定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辦法》,並相應調整發佈了《禁運目錄(2019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禁運目錄(2015版)(試行)》同時予以廢止。

  制定背景

  根據《條例》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其他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交通運輸部等四部委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四個因素規定並公佈。

  2015年,原安全監管總局等十部門公佈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並對劇毒化學品品種進行了調整。為做好政策銜接,2015年7月,四部委在原禁運範圍(即《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的基礎上制定了《禁運目錄(2015版)(試行)》,作為過渡政策實施。此後,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了專題研究和論證,明確四部委制修訂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工作方法、機制、程式,並嚴格按照《條例》關於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等四個因素的要求明確篩選規則,形成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修改完善後調整發佈《禁運目錄(2019版)》。

  制定原則

  依據《條例》有關要求,堅持綠色發展、科學合理、充分論證、防控風險原則,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化學品理化特性,提出了5條具體篩選規則:

  一、劇毒危險化學品列為全面禁運品種,共148種。

  二、《危險化學品分類資訊表》列明為不穩定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列為全面禁運品種,共1種。

  三、國際海事組織列明禁止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列為全面禁運品種,共7種。

  四、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為類別1或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為類別1的現行禁運危險化學品,列為全面禁運品種,共148種(劇毒75種,非劇毒73種)。

  五、《禁運目錄(2015版)(試行)》禁運的危險化學品但不符合上述規定之外的,禁止以散裝形式在內河運輸,共85種。

  依照以上篩選規則篩選後,扣除重復的品種後,共計禁運313個品種,其中,全面禁運228個,禁止散裝運輸85個。

  與《禁運目錄(2015版)(試行)》禁運品種對比情況

  《禁運目錄(2015版)》禁運危險化學品308種,不區分包裝或散裝形式。《禁運目錄(2019版)》禁運313個品種,其中,全面禁運228個,禁止散裝運輸85個。

  與《禁運目錄(2015版)(試行)》相比,一是新增全面禁運品種5個,分別為:氯酸銨、高氯酸(濃度>72%)、亞硝酸甲酯、亞硝酸鋅銨、部分特殊硝酸銨(含可燃物≤0.2%),均是國際海事組織列明禁止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二是有85個禁運品種由全面禁運調整為僅禁止散裝運輸,如丙烯晴(穩定的)、甲苯-2,4-二異氰酸酯(TDI)、正丁晴等,因其由劇毒調整為非劇毒且不符合全面禁運篩選規則,考慮到其毒性相對較高,禁止其以散裝形式在內河運輸,可嚴格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內化後的相關規定允許進行包裝運輸。

  強化執行

  一是落實責任。各相關管理部門、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內河危化品運輸安全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責任,依法從嚴從實強化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內河危化品運輸安全。

  二是嚴格執行。相關管理部門、單位和企業準確把握調整後的《禁運目錄》最新變化和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禁運目錄》,加強安全運輸源頭管控。

  三是協同推進。四部委將按照《禁運目錄》制修訂工作機制,根據內河危險化學品禁運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國際公約的調整變化情況,適時修訂《禁運目錄》。形成部委間推進工作合力,積極推進所在地的港口、海事和應急管理等部門等加強資訊共用和聯合執法,構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切實抓好《禁運目錄》的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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