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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交通運輸部    2016-10-14 18:44: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該規定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義法》明確,長途客運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為貫徹落實反恐法要求,同時加強水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保障水路運輸旅客生命和財産安全,更好地維護旅客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運輸秩序,結合2014年以來部分水域已開展的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售票、實名查驗管理的實踐,特製定本《規定》,確立船票實名購買、登船實名查驗制度,明確相關各方在實名制管理上的權利義務。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19條。主要明確了實名制管理的適用範圍及相關各方在實名制管理中的職能和責任。

  (一)關於實名制的適用範圍。

  結合水路旅客運輸實際情況,《規定》將實施實名制的範圍明確為60公里以上的省際水路旅客運輸(含載貨汽車滾裝船)。同時考慮到瓊州海峽雖然距離不足60公里,但其客流量較大,既是公安反恐重點區域,也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風險較大的水域,因此《規定》明確瓊州海峽省際水路旅客運輸也實施實名制管理。

  省內水路旅客運輸實施實名制的範圍,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水路客運實際情況,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運航線的運輸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省內實名制實施範圍,但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鄉鎮客運渡船運輸以及與外界不通航的公園、封閉性風景區的水上旅客運輸除外。具體範圍一旦確定公佈後,應當依照《規定》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

  (二)關於實名制的責任主體和內涵。

  按照《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主體是運輸業務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依據《港口法》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明確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港口經營人是實名制的責任主體。

  關於實名制的內涵,《規定》明確由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憑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銷售船票,由港口經營人在乘船人登船前對其進行實名查驗,核查船、票、人、證是否相符。為提高實名查驗的準確性,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船舶開航後統計旅客數量並與港口經營人交換資訊。對於交換資訊數據不一致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程式啟動復核機制,直至統計數據核對一致,並將情況及時報當地相關主管部門。

  (三)關於管理分工。

  部指導全國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指導和督促長江幹線、瓊州海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和本規定具體承擔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

  (四)關於資訊的保存和提供。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港口經營人負責妥善保存登記採集的旅客身份資訊和乘船資訊,並依公安機關要求向其如實提供。對登記採集的旅客身份資訊和乘船資訊,如果是視頻圖像資訊的,自採集之日起至少保存90日,如果是除視頻圖像資訊之外的其他類型資訊的,自採集之日起至少保存1年。

  三、關於《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關於售票、查驗模式調整。

  有關企業要按照《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完善現有售票、查驗環節流程制度,確保在2017年1月10日《規定》施行之日起全部調整落實到位。港口經營人要配備必要查驗設施,確保在乘客登船前完成實名查驗,確保乘客登船資訊準確無誤;水路運輸企業要在船舶開航後及時分類統計船載乘客數量,與港口經營人交換資訊。經調整的售票、驗票流程方案,應當儘早對社會公佈,加大宣傳力度,引導乘客積極遵守實名制有關規定,並做好解釋説明工作。

  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部門要切實督導到位,做好監督服務工作。

  (二)關於省內實名制實施範圍的確定公佈。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認真研判省內水路旅客運輸特點和管理需要,儘快確定公佈省內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範圍,以便相關企業主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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