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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9-12-23 10:49:00

  為適應我國鐵路特別是高鐵快速發展對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的需要,交通運輸部于2019年12月2日頒布了新修訂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辦法》是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結合鐵路快速發展需要,在原《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增加了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準入退出、工作職責、考試組織、信用管理、監督檢查、處罰規定等有關內容,並補充了提高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許可工作效能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了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

  一是調整了駕駛資格人員申請的準駕類型。《辦法》適應動車組的技術發展需要,對準駕的不同動力及不同分佈方式的動車組類型予以了調整,將機車系列的準駕類別由原來的6種細化為9種,增加了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等3個動車組類型,同時對初次申請及增駕的條件相應作出調整,為企業拓寬動車組駕駛人員培養路徑、縮短培養週期創造了條件。

  二是強化了對鐵路企業和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要求。《辦法》明確了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章駕駛;增加了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情形,規定涉毒人員、涉恐人員、飲酒等存在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人員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企業也不得安排具有這些情形的人員上車駕駛,並設定了相應罰則;細化了企業對駕駛人員的管理要求,從對駕駛人員加強培訓、健康檢查、背景審查等方面強化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三是增加了“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的內容。為落實國務院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有關要求,《辦法》增加了推進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的有關內容,通過系統實現駕駛資格申請、考試、證件管理、監督檢查等功能;申請人可以通過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訊管理系統申請駕駛資格,國家鐵路局為駕駛人員頒發實體駕駛證的同時,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駕駛證,鐵路監管部門查驗駕駛資格時,電子駕駛證和實體駕駛證均可以作為驗證依據。通過全流程一體化線上服務,提升了政府服務效率和水準,進一步為企業和人員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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