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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和《關於修改〈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05-27 09:38:00

  為規範正常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合格審定工作,提高民航整體安全水準,借鑒國際經驗,民航局啟動了《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以下簡稱29部)的第二次修訂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兩部規章自1988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別各進行了一次修訂,對正常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審定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國際交流和國內航空工業發展的需要,結合其他民航發達國家規章修訂的情況,對兩部規章進行第二次修訂。

  (一)國際交流的需要

  隨著旋翼航空器設計技術的進步和人們對航空安全認識的提高,適航標準也在不斷發展和更新。自2002年7月2日兩部規章第一次修訂以來,美歐等主要航空産品製造國家對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進行了多次修訂,並且這些修訂工作相互協調,各國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其中一些修訂內容還被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八採納。為方便國産民用航空産品走向國際市場,我國適航標準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二)提高航空安全水準和促進航空工業發展的需要

  此次修訂提高了正常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準,其內容很多是結合航空技術的發展進步而做出的,現有技術可使得新設計的旋翼航空器滿足修訂後的標準要求。一些修訂標準已在以往一些正常類、運輸類旋翼航空器型號審查中通過專用條件的方式加以要求。此外,一些條款內容在修訂後將更加合理並易於執行。本次修訂將有利於提高我國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準,促進民用航空工業的發展。

  (三)借鑒其他民航發達國家的規章修訂經驗

  現行兩部規章的編制參照了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7部和第29部,自2002年7月至今,美國聯邦航空局又分別發佈了6個、7個修正案,新增了電子高強輻射場(HIRF)保護條款、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條款,並對性能和操穩、閃電防護、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記錄器等條款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借鑒了上述的修正案。

  2014年初,啟動兩部規章的第二次修訂工作,起草相關修訂草案並廣泛徵求了適航審定系統內部和航空工業意見,經逐條處理相關意見後,形成了《關於修改〈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草案)》。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航空器電氣和電子高強輻射場保護

  隨著電子和電氣系統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廣泛應用,雷達、無線電、電視和其他地基、船載及機載無線電發射裝置電磁能量所引起的HIRF對旋翼航空器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為確保旋翼航空器在高強度輻射場的飛行安全,在航空器審定過程中,需考慮旋翼航空器在高強輻射場的保護要求。在納入規章之前,此要求多次以專用條件的形式在旋翼航空器審定時提出。此次修訂,將相應要求納入到兩部規章中。在附件中給出了HIRF的等級和在HIRF下旋翼航空器上電子和電氣系統的保護等級要求。

  (二)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記錄器相關要求

  為提高保存事故和事件調查所需的重要資訊的可能性,隨著科技發展,對某些駕駛艙錄音機(CVR)和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DFDR)相關要求進行了修訂,增加了CVR的記錄持續事件要求,提高了DFDR的數據記錄速率,要求DFDR和CVR之間物理分離,提高了對CVR和DFDR兩者的電源可靠性要求,並對安裝有數據鏈通信設備的航空器要求其記錄所收到的某些數據鏈通信。

  (三)旋翼航空器性能和品質要求

  為了應對旋翼航空器在設計與運作中出現的性能及操縱品質方面的技術更新,各國適航當局均對相應的適航標準進行了修訂,這些修訂提高了旋翼航空器在性能和飛行品質方面的安全標準,也真實地反映了旋翼航空器性能和飛行品質。根據國外最新規章修訂情況,結合我國國情,此次對兩部規章中相關性能和飛行品質條款進行了修訂和重新編排,並新增了一些要求。

  (四)航空器的閃電防護

  過去由於採用傳統機身機構並且電子設備在旋翼航空器應用不多,所以沒有像運輸類飛機那樣對閃電對航空器的影響進行明確要求,只是對機身的影響及電子電氣影響作了簡單要求。隨著電子和電氣系統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廣泛應用,在兩部規章中對閃電防護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了閃電對航空器影響的分類,要求電子和電氣系統暴露于閃電環境期間和暴露以後功能應不受影響,系統能自動恢復。對儀錶飛行規則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對電子和電氣系統的閃電防護有了具體的要求。

  (五)複合材料旋翼機結構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隨著複合材料在航空器上的廣泛應用,由於複合材料結構工藝的先進性和唯一特性,要求申請人使用與傳統金屬材料不同的方法對複合材料進行評定。新增要求對複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結構疲勞和剩餘靜強度進行評定時使用損傷容限評定方法,只有當申請人表明受某些設計限制,損傷容限評定不可行時,才可使用疲勞評定的方法。修訂要求對複合材料結構進行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防止旋翼航空器結構強度降低,附件中涉及的複合材料內容也相應進行了修訂。

  (六)金屬結構的疲勞容限評定

  在29部中修訂了疲勞容限評定安全要求,明確針對金屬結構的結構疲勞驗證技術。通過避免或降低金屬結構的災難性疲勞失效,提高安全水準。增加安全要求,確保在製造或旋翼航空器使用壽命期間嚴重意外損壞發生時,直到損害被探測或部件更換之前,在相應疲勞載荷下,剩餘結構能夠承受疲勞而不失效。

  三、徵求意見情況

  兩部規章在修訂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中航工業公司、發動機適航審定中心等的意見和建議,也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已在《關於修改〈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和《關於修改〈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的決定》中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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