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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資訊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9-08-02 14:28:00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資訊報告與分析工作,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準,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資訊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7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截至2018年底,我國內地(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共有3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71條,運營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億人次。對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險性事件,需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準確報送事件資訊,為綜合研判、妥善應對處置爭取寶貴時間。同時,鋻於險性事件具有一定行業共性,對已發生險性事件開展分析和總結評估,可更好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準,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或釀成更大事故。對此,《意見》明確要“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規定》也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建立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以及定期組織原因分析等提出具體要求。貫徹落實《意見》和《規定》要求,亟需出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資訊報告與分析的管理制度,夯實行業運營安全管理基礎。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正文共14條,並以附件列出了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清單。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是明確運營險性事件定義與內涵。明確運營險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因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風險失控而發生的,對運營安全和服務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在範圍上,運營險性事件比運營生産安全事故的內涵更加廣泛,所有運營生産安全事故都屬於險性事件,但險性事件的範圍遠不止事故。由於《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對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已有明確要求,《辦法》規定,運營險性事件中符合國家有關事故等級標準的,其資訊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資訊報告要求。規定了運營險性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的資訊報告時限。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資訊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重大情況可越級上報。從事件發生的基本資訊、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初步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等8個方面,提出了運營險性事件資訊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三是明確技術分析工作要求。規定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並從發生經過和處置、原因分析、整改與防範措施等6個方面提出了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共同參與技術分析工作,並視情邀請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加。提出了分析報告形成後運營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的報送時限。

四是明確總結評估和提升要求。明確運營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採取的整改及防範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運營主管部門按規定匯總分析相關報告,並按照規定時間要求逐級報送交通運輸部。要求運營單位及時研判運營險性事件、製作安全警示片、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不斷改進提升運營安全水準。

五是列明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採用枚舉的方式逐項列出列車脫軌、衝突、撞擊、乘客踩踏、大面積停電、火災等直接影響運營安全和服務的16類險性事件,明確了主要運營險性事件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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