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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王某對某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19-06-28 11:13:00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某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5月6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遞交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公開“2009年在某停車場設置臨時發車點、將某縣客運車輛統一調整到某停車場攬客、發車的決定”等19項政府資訊。2018年5月15日,被申請人政務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事項不應由本行政機關公開,向申請人告知了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沒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服,針對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仍然拒不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答覆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辯稱:首先,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內容不屬於被申請人製作、保存的政府資訊範圍,因此被申請人客觀無法向其提供。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9項政府資訊,其中18項屬於xx縣運管站的職權範圍,1項屬於xx市運輸管理處的職權範圍,申請人應向xx縣運輸管理站或xx市運輸管理處申請公開,被申請人客觀無法向其提供。其次,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履行告知職責,不存在不作為的情形。2018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遞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2018年5月15日,被申請人政務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事項不應由本行政機關公開,向申請人告知了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在2018年5月6日提交給被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中,明確要求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申請文件,但是被申請人未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回復。復議機關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政府資訊公開答覆。

【案件焦點】

本案被申請人答覆形式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規範作出行政行為,在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應書面作出回復。同時,在本案中,資訊公開申請人已經明確要求被申請人書面進行回復,行政機關應該按照要求進行書面回復,被申請人僅僅電話回復,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部門的背景下,行政機關應不斷提高法治意識並不斷規範行政行為,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在不違反規定、不增加成本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要求作出書面資訊公開答覆,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為了留下充分證據證明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式,更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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