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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國家郵政局    2015-12-29 15:17:00

  修訂後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0月9日經第17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自12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作一介紹,以利於學習貫徹。

  一、起草背景

  現行《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對保護用戶的基本通信權利,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水準,加強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推進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郵政法的修改和郵政普遍服務實踐的發展,現行《辦法》越來越難以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發展和監督管理需要:

  一是郵政法歷經多次修改,上位法依據發生了很大變化。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郵政法,確立了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措施,明確了監管手段,實現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2012年,實現了三級郵政管理部門的職權法定。今年,又修正了郵政業務資費管理的有關條款。現行《辦法》需要根據上位法依據的調整,及時做好制度銜接。

  二是郵政普遍服務發展面臨新情況、新變化,需要通過頂層制度設計系統解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對普遍服務水準及品質的期望和要求越來越高,普遍服務的現狀與群眾用郵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轉型升級、改革創新的壓力加大,需要通過制度設計予以引導、規範和提升。

  三是現行《辦法》僅規定了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機制著筆較少,不符合當前保障和監督管理並重的客觀需要。為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儘快修訂普服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指導原則

  在修訂過程中,主要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國家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用郵權益。以人民群眾利益為核心進行制度設計,增加了諸多國家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保護用戶權益的內容。

  二是深化改革,改進和創新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不斷探討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網路多主體使用問題,並將一些成熟的制度落實在具體條款中。

  三是注重借鑒先行先試地區的有益經驗。充分借鑒了北京、江蘇等省(市)在郵政營業場所用房與用地、信報箱建設與維護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了制度設計的實踐基礎。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七章六十五條,分別為總則、服務保障、服務規範、用戶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

  總則部分共有六條,分別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服務保障等內容。

  一是在郵政法的基礎上,從保障普遍服務、深化改革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對郵政企業的要求,要求其要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準。(第四條)

  二是在總則中明確提出要提升郵政網路資源使用效率,以充分發揮郵政網路公共服務作用,滿足社會多重用郵需求。(第六條)

  (二)服務保障

  該章共十五條,分別規定了管理部門保障職責、郵政設施佈局和建設、用地用房、徵收和重建、信報箱建設等內容,明確了政府部門、企業、第三方主體等在普遍服務保障方面的義務性要求。

  一是結合實踐情況,規定對郵政設施徵收的,徵收單位應當在重新設置規劃前徵求郵政企業意見並配合採取措施,以共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第十二條)

  二是將維護義務和産權歸屬相對應,規定郵政設施産權主體應當對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是要求郵政企業應當保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鄉鎮固定自有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運營,將這幾年開展的鄉鎮郵政局所補白工作成果鞏固到位。(第十五條第三款)

  四是針對境外郵政違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在我國提供郵政服務的現象,明確規定外商和境外郵政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並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生産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條件。(第二十一條)

  (三)服務規範

  該章共十四條,規定了業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形式及要求、通郵登記等內容。

  一是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是動態發展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適時調整。(第二十三條)

  二是針對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辦業務等現象,明確了被委託單位的能力要求和郵政企業的責任及管理義務,防止委代辦行為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準。(第三十一條)

  三是規定非郵政企業與郵政企業簽訂委託協議,代理代辦郵件寄遞業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於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的規定。為郵政管理部門對已形成一定規模的經營郵政通信業務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制度依據。(第三十三條)

  (四)用戶權利與義務

  該章共八條,規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用戶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知情權、投訴權、申訴權、社會監督權等;同時還對用戶提出了依法用郵的義務性要求。

  一是列舉式規定了用戶可以申訴的幾種情況,並細化了申訴處理具體事項,明確郵政管理部門設立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及時處理用戶申訴。(第四十一條)

  二是明確用戶安全用郵義務,要求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驗視制度以及郵政企業的郵件封面填寫規範。既體現了用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公共安全,提高郵政服務的品質和效率。 (第四十三條)

  (五)監督管理

  該章共十二條,從郵政普遍服務評價體系、撤銷局所和停限辦業務審批、備案管理等方面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方式和措施。

  一是強化對郵政專用標誌車輛的管理。實踐中,出現了郵政專用標誌車輛違法被改作他用等系列案件,安全隱患大,社會影響差。《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要求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機動車輛基本資訊通過資訊系統與郵政管理部門的資訊管理系統聯網,並要及時對系統進行維護、報送,以便郵政管理部門掌握郵政車輛資訊,查處違法行為。

  二是規定一旦出現郵件大量被隱匿、毀棄等情形,郵政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便於郵政管理部門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第五十一條)

  (六)法律責任

  該章共八條,在規章立法許可權內,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分別規定了對非郵企業、外商、郵政企業等多主體違法行為的處罰等,進一步細化了相關主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針對非郵企業,設置了違法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等行為的處罰。針對外商,設置了違法提供郵政服務的處罰。針對郵政企業,設置了未按規定報送資訊、備案等行為的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具體情況,規定了警告、罰款等不同的處罰類型。

  (七)附則

  這一章共兩條,其中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採取列舉式的方法,明確了非郵企業利用郵政通信基礎設施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在寄遞時限、營業時間、投遞方式和頻次以及郵件安全管理等方面,應當和郵政企業承擔一樣的義務,提升服務水準和品質,維護用戶權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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