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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綜合規劃司    2018-09-28 19:12: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0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交通運輸行業統計的頂層規章,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統計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意見的重要措施,也是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重要保障。《規定》的出臺實施,將有力提升行業統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開創交通運輸依法統計依法治統新局面。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統計改革總體部署的需要。2009年《統計法》作了全面修訂,《統計法實施條例》于2017年8月1日開始實施,2016年、2017年中辦、國辦先後印發關於完善統計體制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等重要文件,對健全統計法規體系,夯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提出了明確要求,需要通過制定部門統計規章對國家統計改革總體部署進行貫徹落實。

(二)制定《規定》是適應大部門制改革、更好履行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職責的需要。2013年,中央編辦對我部統計工作職責予以增加和調整,明確由部“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交通運輸運作情況,發佈有關資訊”,需要在部門統計規章層面明確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內涵、與部管國家局的統計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等事項。

(三)制定《規定》是服務交通強國建設、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統計體系的需要。行業統計還存在著重視程度不夠、品質責任不清、服務産品不多、條件保障不足等問題,與理念先進、內容全面、方法多樣、手段智慧、服務優質、保障有力的發展要求還有差距,必須依託《規定》強化統計能力建設,加快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統計體系,為交通強國建設提供堅實的統計支撐。

二、起草過程

我部及時將《規定》起草工作列入了立法計劃,並成立起草工作組。工作組在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座談研討的基礎上,研究形成《規定》基本框架內容。徵求意見過程中,多次徵求了國家統計局、部管國家局、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內司局、部屬單位的意見,按照規定在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進行了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分管部領導就重大問題專門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專門協調並達成一致。經修改完善和全面審核,提交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起草的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統計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近年來交通運輸統計改革創新的理論、實踐和成果,針對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力完善交通運輸統計體制機制,壓實數據品質責任,規範統計工作關係和調查行為,提升統計服務能力,為加快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統計體系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

堅持黨管統計。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增強“四個意識”,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

堅持真實準確。樹立數據品質是生命線的理念,強化政治責任意識,提高政治站位,保障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職權,確保單位負責人切實做到“三個不得”。

堅持依法統計。按照依法統計依法治統的總體要求,賦予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調查的職權,以及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的義務。

堅持統一規範。加強行業統計工作的統籌,在調查項目制定、調查組織實施、運作分析監測、統計資料管理等環節,充分發揮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的歸口管理作用。

堅持共用公開。樹立共用為常態、保密為例外的理念,積極推動統計資訊在部門內和部門間的交換共用,依法依規公佈統計資料,不斷豐富公佈內容。

堅持違規必懲。加強行業統計監督檢查,對各種統計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讓違規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努力營造“不敢違規、不想違規”的統計氛圍。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8章44條,包括總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實施、統計分析與監測、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統計管理體制。

《規定》第三條規定了分工負責、分級負責的交通運輸統計管理體制。從部與國家局統計工作關係看,部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國家局分別負責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統計。從部內統計工作關係看,部統計工作部門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的歸口管理,一個口徑對外,代表部與國家統計局等部門銜接,部其他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相關統計。從地方統計工作關係看,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考慮到地方大部門制改革進展情況,提出“按照職責和規定”開展綜合交通運輸統計。

(二)界定統計數據品質責任。

《規定》第六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數據品質的內涵、責任主體、責任客體和責任類型。《規定》明確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對本級數據品質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生産的數據品質負直接責任,對下一級報送的數據品質負監管責任,確保責任到崗到人。

(三)嚴格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規定》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機制及程式要求。《規定》明確提出,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實施審批備案管理,涉及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的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由部與國家局統計工作部門共同擬定,由部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項目,由部統計工作部門擬定,或者由部其他職能部門商統計工作部門擬定,由部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根據工作需要擬定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規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

《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要求。《規定》明確提出,要按照“誰擬定,誰負責實施”的原則,由統計調查項目擬定單位組織實施,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有效期內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報批程式。在調查方法上,可以綜合運用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全面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轉化等方法,著力降低調查成本,減輕統計負擔。在數據採集方式上,採用層層審核、匯總的逐級報送方式或者一數到部的直接報送方式。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涵蓋統計數據生産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統計數據品質評估和核查制度,建立完整、統一、準確的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庫和抽樣框。

(五)發揮統計服務決策作用。

《規定》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交通運輸運作分析的工作制度安排。《規定》明確提出,交通運輸運作分析的核心是研判行業發展特點與趨勢,把握階段性特徵,揭示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關聯産業的相關關係,並提出措施建議。在部級層面,部會同國家局共同開展綜合交通運輸運作分析工作,部統計工作部門統一組織,國家局統計工作部門、部其他各職能部門按照任務分工提供有關材料,以季度為重點開展定期會商。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與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分析工作制度並開展工作。

(六)推動統計成果共用公開。

《規定》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資料的共用公開要求。《規定》明確提出,部統計工作部門對統計資料實施集中管理,並實行按需共用。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工作部門對統計資料實施歸口管理,推進數據共用。除應當保密的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統計資料,實現政府公共産品的社會共用。

(七)夯實統計工作條件保障。

《規定》第七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的條件保障要求。《規定》明確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將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政府購買服務;加強統計科研,完善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加強統計資訊化建設,推進“網路直報原始數據+線上同步共用”,推動行業電子化行政記錄和企業電子化數據轉化為統計資訊,加強系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八)加強統計信用建設。

《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失信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提出,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有統計違規行為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記入行業信用資訊系統,涉及統計嚴重失信的,將被納入懲戒範圍並對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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