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督司解讀《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3-00722

公開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主題詞

安全生産;政策解讀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標準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2013年10月3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的通知》(交安監發〔2013〕470號)(以下簡稱《規定》)。為便於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和貫徹執行《規定》,現就《規定》制定的背景、依據、重點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規定》的制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出臺了一系列關於安全生産的政策措施,要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交通運輸部不斷加強安全生産工作,強化落實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責任,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産年”、“打非治違”和“平安交通”建設等一係安全生産專項行動,有效地促進了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形勢的逐步穩定好轉。但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交通運輸行業仍存在著安全生産基礎薄弱、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非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事故總量居高不下、安全生産法規制度體系尚待健全、對危害安全生産秩序行為的懲處機制還不完善等問題。為不斷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法制體系,強化對違法違規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互配合的安全生産監督機制,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部制定了《規定》,要求將嚴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及規章的企業、車船和有關駕駛人員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以督促和警示有關企業和人員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秩序,有效防範事故發生。

  二、《規定》制定的依據

  2010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向社會公佈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2011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産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區域聯動等制度,形成規範有力的制度保障體系。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安全生産“十二五”發展規劃》,明確要求完善安全生産非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與企業信譽、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掛鉤的安全生産約束機制。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一條,涵蓋了制定的目的、職責分工、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程式、公佈內容與公佈期、懲戒措施等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18號)規定,交通運輸部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負責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交通運輸部職責範圍,《規定》界定適用領域為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路工程建設領域,適用上述領域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的列入和移除以及數據庫的管理和相關企業和人員的懲戒等管理工作。

  (二)關於職責分工。考慮到部作為安全生産宏觀管理者,非一線執法機構,難以及時獲取有關資訊,《規定》將部定位於指導全國道路、水路運輸及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者,而非實際操作者。《規定》明確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的部直屬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在管轄範圍內組織實施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工作,重點監管名單的具體操作機構,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部直屬機構自行決定。

  (三)關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為了提高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在深入分析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等不同對象安全生産行為特點和規律的基礎上,《規定》按照分類管理、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據各類行為對安全生産的危害程度,選擇其中對安全生産具有嚴重影響的事項,分別規定了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營運性車船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

  企業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切實履行保障安全生産的法定義務。對安全生産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對其實施重點監管,督促其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為便於操作,並突出重點,《規定》明確了企業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幾類情形,一是強調事故等級,即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産事故並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二是量化違法違規行為,即20%以上的車船或從業人員被列入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的;三是嚴懲不配合調查行為,即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處理的;四是強調安全生産意識和主體責任落實,共分為三款,1.在安全檢查中連續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防範或整改措施的;2.列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3.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或未按規定建立相應安全管理體系的。

  人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實施者,是安全生産的最關鍵因素。營運性車船駕駛員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活動的實施主體,其遵紀守法意識、安全文明駕駛行為直接關係到交通運輸運作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為了有效遏制營運性車船駕駛員的不安全行為,《規定》明確了營運性車船駕駛員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幾類情形,一是強調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等級和數量,即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産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二是量化違法違規行為,即發生超員20%、超載30%以上或違法嚴重超限的,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為的;三是強調嚴重的違法違規,共分四款,1.拒絕或逃避安全監管,暴力抗法、衝卡或擅自載客出站、站外非法攬客或未辦理船舶簽證手續擅自開航的;2.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産事故逃逸的;3.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處理的;4.擅自關閉、遮擋車船安全監控設備的。

  營運性車船是人員或物資流動的載體,其技術狀況、安全水準等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具有重要影響。為督促企業、營運性車船所有人確保車船狀況符合安全生産要求,《規定》明確了營運性車船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三類情形,一是強調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等級和數量,即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産事故並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二是強調車船技術問題,即非法更改車船安全設施設備,車船安全設施設備不合符要求的;三是量化違法違規行為,即12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缺陷,被滯留或限制營運的。

  (四)關於列入和移除重點監管名單程式。為了規範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管理的行為,確保重點監管名單的公正性和嚴肅性,《規定》對列入和移除重點監管名單的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1.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程式。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主要履行下列程式:一是審核有關資訊,提出擬定名單。審核資訊主要包括審核有關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審核有關資訊是否屬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並根據審核結果,提出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建議。二是告知當事人,聽取陳述和申辯。該環節在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重點聽取有關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進行核實,以確保該項工作的公正、公平,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端。三是報送交通運輸部門核準,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作為行政管理措施,對企業及有關人員將産生重要影響,為確保有關工作公平、公正,重點監管名單需由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具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批准確定。四是送達,並向社會公佈。送達是將列入重點監管名單通知書送達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人員,使其深刻認識到存在的問題及其嚴重性,並督促其改正存在的問題;向社會公佈是指交通運輸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既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又能充分發揮重點監管名單對非法違規行為的警示、震懾作用。

  2.移除重點監管名單程式。移除重點監管名單有兩種情形:一是公佈期滿移除。公佈期滿,由公佈名單的單位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資訊從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公佈欄中移除。二是完成整改,依申請移除。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在公佈期內完成隱患或缺陷整改的,可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移除申請,經交通運輸部門檢查整改合格的,可將其從重點監管名單中移除。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從重點監管名單移除後,其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檔案應繼續保留在重點監管名單數據庫,以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安全監督管理中使用和備查。

  (五)關於公佈方式、公佈內容及公佈期。公佈方式、公佈內容及公佈期等是重點監管名單的重要組成內容,為明確公佈的方式、規範公佈內容、統一公佈期限標準,《規定》對相關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

  1.公佈方式。為了便於資訊查詢和共用,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規定》明確了重點監管名單應通過政務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2.公佈內容。按照加大安全資訊公開力度、強化社會監督與充分保護隱私相結合的原則,《規定》將重點監管名單向社會公佈的資訊限定為有關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名稱、船員職務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與安全生産密切相關的資訊。

  3.公佈期。在充分借鑒行業內外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規定》根據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安全隱患或缺陷整改所需時間,確定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的公佈期限分別為12個月、9個月及6個月,並規定在公佈期內的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再次發生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情形的,應當相應延長其公佈期限。

  (六)關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懲戒措施。為督促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增強《規定》的約束、警示、懲戒作用,《規定》明確對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應採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産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約談以及掛牌督辦”等管理措施,以便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時了解企業安全生産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指導督促其整改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還可以使企業及有關人員充分認識到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安全意識,改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和問題。營運性車船駕駛員被列入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反映出其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技能不高等問題,應強化教育培訓。因此,《規定》明確要求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應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同時強調在法律法規框架內,採取暫扣或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處罰措施,提高其違法行為成本。

  企業、營運性車船連續2次以上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反映出其安全生産存在隱患和問題較多,應對其實施嚴格安全監督管理。因此,《規定》要求對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企業、車船實施安全生産評估或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

  此外,《規定》還要求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和駕駛員,取消當年安全生産各項評比資格,並將其有關情況納入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誠信記錄。

  (七)關於安全監管人員違規的懲戒措施。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管人員是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具體實施者,其在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中的行為直接關係到重點監管名單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被監管對象的切身利益。為了規範交通運輸安全監管人員在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中的行為,督促其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保障重點監管名單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被監管對象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了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管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關於重點監管名單的保障措施。重點監管名單公佈期具有時效性要求,為確保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後,有關資訊及時向社會公佈,《規定》要求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更新。

  考慮到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涉及的部門眾多,以及營運性車船、駕駛員跨區域流動、異地經營等現象普遍存在,為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資訊共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監管格局,充分發揮重點監管名單的作用,《規定》要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數據庫,實現資訊共用,有效監管。

  (九)關於《規定》的貫徹執行。考慮到各地區、各部門交通運輸安全發展水準、安全監管重點內容等存在較大差異,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充分結合各自實際,抓好貫徹落實,《規定》明確各省(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各地區、各單位應對制定的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進行解釋説明,以促進轄區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遵守和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