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號:交辦安監〔2016〕2號

文號

交辦安監〔2016〕2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6-00567

公開日期

2016年01月06日

主題詞

長江客運;安全管理;實施意見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旅客運輸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駐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近期關於安全生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等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交安監發〔2015〕196號),結合長江實際,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長江客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長江客運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客運企業(含普通、旅遊、滾裝客船公司和客運港口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産法》以及相關法規,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産水準,切實落實客運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二)客船公司應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符合證明(DOC)的客船公司,加強岸基指導和檢查,強化體系監控,確保體系有效運作;客船公司必須按照《安全生産法》的規定,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可不再申請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考評。
(三)客船公司應按照《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提取安全生産費用,並專款專用,確保船用消防救生設備、應急疏散及逃生通道符合規範標準要求;建立並運用AIS、CCTV等系統平臺,對所屬客船航行、停泊動態實施全程監控,嚴格執行客船限航和禁航規定。
(四)客運港口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檢程式和崗位職責,配足檢測設施設備,加強對旅客、行李物品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嚴防旅客、車輛夾帶危險品上船;加強安全生産與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配備、更新改造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五)客運企業應制定並落實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計劃,重點加強法規制度、安全生産知識、實操技能、應急處置等內容培訓,建立企業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檔案。客船公司應提高船員隊伍素質,特別是高等級船員的技術素質,鼓勵聘用具有航海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高級船員。
(六)長江幹線省際客船旅客乘船實名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客運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二、嚴格客運市場準入和管理
(七)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控新增客運經營主體,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實現集約化經營;嚴控新增客船運力,按規定實施“以舊換新”更新運力,調整運力結構;嚴控客船延伸航線,客船延伸航線必須滿足現行船舶檢驗規範要求。
(八)結合船型標準化推進工作,積極引導不滿足現行船檢規範標準的老舊客船退出運輸市場,鼓勵建造符合高標準要求的安全、環保和節能船舶。鼓勵三峽成庫前建造的不滿足《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8年修改通報)要求的客船提前退出市場。
(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執法制度,加強客船公司經營資質的動態跟蹤管理,開展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推動客船公司和客船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告其不良信用行為。對不具備經營資質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撤銷其經營許可。
三、嚴格客船檢驗管理
(十)海事機構應組織開展長江氣象水文條件對客船構造、穩性、載重線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評估,適時修訂長江客船穩性、消防、逃生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標準和檢驗技術規程。
(十一)船舶檢驗機構在客船年度檢驗中,應加強船圖一致性等核查,對未經審圖、私改濫建的客船不得簽發船舶檢驗證書;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海發〔2014〕142號)的規定,禁止再對客運船舶開展重大改建,不得為重大改建的客運船舶簽發檢驗證書;對於其他非重大改建客船,應按不低於初始建造檢驗核定的穩性、結構強度指標以及現行規範標準進行審圖和檢驗發證。船舶檢驗機構在簽發新建客船檢驗證書時應註明抗風等級,現有客船抗風等級的核定由原船舶檢驗機構于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二)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客船檢驗規範要求,嚴把船舶檢驗品質關,實行船舶檢驗品質終身負責制。
四、進一步加強客運安全監管
(十三)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要求,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的檢查,督促客船公司和船舶有效運作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客船的安全檢查方式,加強船舶消防救生設備、助航設備、船員實操能力、船舶應急計劃落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與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部門的資訊聯動機制,完善出臺新的預警資訊發佈辦法,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惡劣天氣禁航、限航管理制度;加快VTS、AIS、CCTV等系統建設和升級,充分利用AIS功能,到2016年底前實現對客船動態監管。
(十五)相關公安機關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客船、客運港口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治安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依法處置各類糾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督促有關客運企業落實長江幹線省際水路運輸旅客乘船實名制。
(十六)三峽通航管理部門應加強客船過閘安全管理,禁止三峽成庫前建造的不滿足《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8年修改通報)中破損穩性和防火結構的客船通過三峽船閘和升船機;對在宜昌港至奉節港區間內運作的短線客船通過升船機的,應採取限制性措施。
(十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轄區客運碼頭、滾裝碼頭安全生産條件和經營條件的核查,加強安檢設施配置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督促客運港口企業保持安全生産條件,加強登船車輛、旅客的安全檢查。
(十八)各相關管理部門應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地方公安、安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從事水路旅客運輸行為。
(十九)各相關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五、進一步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海事、公安、港航、救撈等部門應加強應急救援能力的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積極推動納入各地政府建立的統一應急協調指揮機制,提高應急救援效率。
(二十一)客運企業應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按規定配備應急物資和裝備。
(二十二)客船應加強應急設備和器材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船員開展人員落水、船舶碰撞、消防滅火、應急逃生等各類應急演練,提高客船自救能力。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月6日

抄送:國務院應急辦、國務院安委辦,中遠、中海、中外運長航、招商局、中交建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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