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遠海運、招商局、中交建設集團,各安全生産風險管理試點單位,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屬科研院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撈局:
為規範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指導行業開展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工作,我辦委託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研究起草了《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2017年6月15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至部安委辦。
聯繫人:部安委辦 郭志南、陳佳元,電話:010-65293467,傳真:010-65293796;郵箱:awb@mot.gov.cn。
交通運輸部安委辦
2017年5月24日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範(試行)
(徵求意見稿)
1. 前言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品質監督司提出並歸口。
本規範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北京中平科學技術院。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李琳琳、徐志遠、張碩、樊志強、文璋、郭志南。
本規範首次發佈。
2. 引言
為規範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提升行業管理部門業務指導能力,引導行業主動識別風險管理需求,並積極實施針對性的風險管控,從而達到預防公路水路行業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輔助行業安全管理科學決策的目的,特製定本規範。
為有效提升規範的適用性與可操作性,各使用者在應用過程中,及時將相關意見及建議函告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以便修訂時研用。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裏甲6號2號樓,郵編:100028,郵箱:xinxi_li@tpri.org.cn。
3. 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水路行業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工程和其他六個業務領域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業務指導、諮詢、服務,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制定風險等級判定指南、標準和開展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生産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4.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規範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準。
ISO 導則 73:2009;
ISO 31000 風險管理標準;
GB/T 23694 風險管理 術語;
GB/T 27921 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
GB/T 24353 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
GB/T 13861 生産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5.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5.1風險 risk
不確定性對目標的影響
注1:影響是偏離預期,通常指負面的。
注2:目標可以是不同方面(如:生命財産安全、環境保護、社會影響等)和層面(如:戰略、組織範圍、項目、産品和過程)的目標。
注3:通常用潛在事件和後果或者兩者的組合來區分風險。
注4:通常用事件後果和事件發生可能性的組合來表達。
注5:不確定性是指對事件及其後果或可能性的資訊缺失或了解片面的狀態。
(參見ISO導則 73:2009, 定義1.1, GB/T 23694-2013,定義2.1)
5.2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在風險方面,指導和控制組織的協調活動。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2.1, GB/T 23694-2013,定義 3.1)
5.3致險因素 Risk factors
促使公路水路行業各類突發事件發生、或增加其發生的可能性、或擴大其損失程度、或增大其不良社會影響的潛在原因或條件。
注1:重點關注人、設施設備、環境和管理方面影響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的各因素。
5.4 風險管理過程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將管理政策、程式和操作方法系統應用於溝通、諮詢、明確環境以及辨識、評估、管控、監督等活動中。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1, GB/T 23694-2013,定義 4.1)
5.5 風險辨識 risk identification
發現、確認和描述風險的過程。
注1:風險辨識包括風險源、事件及其原因和潛在後果的辨識。
注2:風險辨識可能涉及歷史數據、理論分析、專家意見以及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5.1, GB/T 23694-2013,定義 4.5.1)
5.6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將風險辨識的結果按照風險評估標準進行評估,以確定風險和(或)其量的大小、級別,以及是否可接受或可容許。
注:風險評估有助於風險應對的決策。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7.1)
5.7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單一風險或組合風險的大小,以後果和可能性的組合來表達。
(參見GB/T 23694-2013,定義 4.6.1.8)
5.8可能性 likelihood
某事件發生的機會。
注1:在風險管理術語學中,“可能性”是指事情發生的機會,不論是明確的、測量的,還是客觀或主觀地、定性或定量地確定的,以及一般性或精確地描述(如在一定時段內的可能性和頻率)。
注2:英文“likelihood”在一些語言中沒有直接對應的等同詞,而同義詞“probability”經常被使用。然而,在英文中,“probability”通常被狹義地理解為數學術語。因此,在風險管理術語學中“likelihood”以它在許多非英語國家語言中的“probability”所具有的同樣的廣泛理解來使用。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6.1.1)
5.9 後果 Consequence
事件對目標的影響結果。
注1:一個事件可以産生一系列的後果。
注2:後果可以是確定或不確定的,以及對目標具有積極或消極的影響。
注3:後果可以被定性或定量地表述。
注4:初步的後果通過連鎖效應可以逐步升級。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6.1.3)
5.10 風險管控risk control
應對風險的措施。
注1:控制包括應對風險的任何流程、策略、設施設備、操作或其他行動。
注2:控制並非總能取得預期效果。
(參見ISO 導則 73:2009, 定義 3.8.1.1,GB/T 23694-2013,定義 4.8.1.1)
5.11風險降低 risk reduction
減少風險的消極後果,降低其發生概率或二者兼有的行為。
(參見GB/T 23694-2013,定義 3.4.4)
5.12 線分類法 line classification
線分類法也稱等級分類法。線分類法按選定的若干屬性(或特徵)將分類對象逐次地分為若干層級,每個層級又分為若干類目。同一分支的同層級類目之間構成並列關係,不同層級類目之間構成隸屬關係。
(參見GB/T 10113-2003,分類與編碼通用術語 2.1.5)
6. 總體要求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綜合治理”的發展理念,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積極引導全員參與,開展全過程、各環節控制,以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準,保證生産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6.1風險管理原則
(1) 業務融合原則
風險管理應貫穿于交通運輸生産經營全過程、各環節,是開展生産經營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應與行業業務有機融合。從業人員應樹立安全生産風險管理理念,並執行風險管理政策、制度、管理程式和措施。
(2) 系統化原則
風險管理工作應結合交公路水路行業實際系統性展開,人、設施設備、環境、管理四類致險因素相互影響、不可分隔,共同觸發風險事件的發生,並決定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環境污染、社會影響、經濟損失等的嚴重程度。
(3) 動態管理原則
交通運輸系統中的人、設施設備、環境、管理四類致險因素均動態變化,使得風險管理需求也動態變化。因此,風險管理不能一成不變,應根據不同管理對象、不同致險因素的變化情況動態開展。
6.2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保持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工作應採用“計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動態迴圈改進模式,積極推動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五大體系”(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安全責任體系、預防預控體系、宣傳教育體系、支援保障體系)建設;通過風險管理責任單位貫穿于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流程的風險管理工作的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形成持續改進的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6.3風險管理業務指導
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産法》,結合部門職能定位,貫徹落實對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督辦,積極完善行業風險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檢查行業安全責任體系落實情況、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供標準規範等支援保障。
7. 風險辨識
7.1 確定辨識範圍
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産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根據生産經營單位負責的公路水路行業業務範圍,綜合考慮不同業務範圍風險事件發生的獨立性,以及歷史風險事件發生情況,研究確定一個或以上風險辨識範圍。
7.2 劃分作業單元
生産經營單位根據其業務範圍、生産或經營區域、管理單元、作業環節、作業工藝、工作制度及程式等進行作業單元分類,並建立作業單元清單。
作業單元分類過程中,可採用線分類法,盡可能保持分類後的不同作業單元之間業務相對獨立。
7.3 確定風險事件
針對不同作業單元,結合日常安全生産管理實際,綜合考慮歷史風險事件發生情況,研究確定各作業單元可能的風險事件類型。
表1 風險事件分析表
風險管理類別 | 業務名稱 | 作業分類 | 作業單元 | 典型風險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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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分析致險因素
針對不同作業單元,按照人的因素、設施設備因素、管理因素、環境因素等進行主要致險因素的系統性分析,建立風險辨識結果表,加強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主要致險因素辨識。
表2 致險因素分析表
業務名稱 | 作業分類 | 作業單元 | 潛在事故 後果 | 人的因素 | 設施設備因素 | 管理因素 | 環境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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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確定評估清單
針對不同作業單元,按照致險因素的類別、作用機理、可能發生風險事件的相似性進行不同風險單元的歸併和拆分,確定風險評估,並建立風險評估清單。
表3 風險評估清單
風險管理類別 | 風險評估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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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風險評估
8.1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確定
風險等級主要由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後果嚴重程度(C)決定。
8.1.1 指標體系分級標準
(1) 可能性指標分級標準
可能性分為三個級別,高、較高、低。
表4 可能性判斷標準表
序號 | 可能性級別 | 定性判斷標準 | 定量判斷標準 |
1 | 高 | 極易 | 綜合得分85分及以上者 |
2 | 較高 | 可能 | 綜合得分60-84分者。 |
3 | 低 | 不太可能 | 綜合得分59分及以下者。 |
(2) 後果嚴重程度分級標準
可能的後果嚴重程度分為三個級別,嚴重、較嚴重、不嚴重;
表5 風險事件可能的後果嚴重程度總體判斷標準表
後果嚴重程度 | 後果嚴重性程度總體判斷標準定義 |
嚴重 | (1) 人員傷亡,可能發生人員傷亡數量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重大及以上事故傷亡標準的; (2) 經濟損失,可能發生經濟損失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重大及以上事故經濟損失標準的; (3) 環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4) 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外交、軍事、政治等産生重大影響。 |
較嚴重 | (1) 人員傷亡,可能發生人員傷亡數量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較大事故傷亡標準; (2) 經濟損失,可能發生經濟損失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較大事故經濟損失標準; (3) 環境污染:可能造成較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4) 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外交、軍事、政治等産生較大影響。 |
不嚴重 | (1) 人員傷亡,可能發生人員傷亡數量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一般事故傷亡標準; (2) 經濟損失,可能發生經濟損失達到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一般事故經濟損失標準; (3) 環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4) 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外交、軍事、政治等産生一定影響。 |
注: 表中同一等級的不同後果之間為“或”關係,即滿足條件之一即可。 |
8.1.2指標體系確定方法
(1) 可能性指標確定方法
可根據《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GB/T 27921-2011)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綜合考慮不同風險評價方法的優點、缺點、影響因素、評估結果類型,以及對評估對象特徵特點的適應情況,選擇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或從以下三種方法中選擇單獨或組合使用,以確定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a) 利用相關歷史數據來識別哪些過去發生的事件或情況,借此推斷出它們在未來發生的可能性。所使用的數據應當與正在分析的系統、設備、組織或活動的類型有關。
b) 利用故障樹等技術來預測可能性。當歷史數據無法獲取或不夠充分時,有必要通過分析系統、活動、設備或組織及其相關的實效或成功狀況來推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c) 利用專家法,對特定風險評估單元,進行人、設施設備、管理、環境等致險因素分析,併為各因素引發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賦予一定區間權重,並給出相應的評價説明,作為可行性指標判斷評估依據。
實操階段根據權重取值區間,結合本單位風險評估單元實際,進行評分。
表6可能性分析權重表
業務名稱 | 作業分類 | 作業單元 | 人的因素 (分值) | 設施設備因素 (分值) | 管理因素 (分值) | 環境因素 (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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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類致險因素分值總分上限為100分。
(2) 後果嚴重程度指標確定方法
針對不同風險管理單元,深入分析其風險事件發生後,可能的最大後果損失,綜合參考歷史上類似事件後果損失,通過對標方式,予以確定。
8.2風險等級評估標準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四級:重大、較大、一般、較小。
風險等級大小由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後果嚴重程度兩個指標,對照以下評估標準確定。
表7風險等級評估表
可能性 後果程度 | 嚴重 | 較嚴重 | 不嚴重 |
高 | 重大 | 較大 | 一般 |
較高 | 較大 | 一般 | 較小 |
低 | 一般 | 較小 | 較小 |
9. 風險管控
生産經營單位應明確相關責任、制定相關制度、實施風險管控,將安全生産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之內,防範安全生産事故發生。
9.1責任分工
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風險管理需求,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體制,明確不同層級對不同級別的風險管理責任,明確安全生産管理部門和生産經營部門的風險管理責任分工,明確不同崗位責任分工。
9.2管理制度
生産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範圍及其生産經營環節,按照本規範相關內容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本單位風險辨識範圍、作業單位分類、風險辨識要求、風險評估對象等。
生産經營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風險管理計劃工作制度、風險跟蹤工作制度、風險管控工作制度、風險降低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工作制度、獎懲工作制度等。
9.3管控方案
生産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由安全管理部門協同生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季度、年度風險管理計劃,明確不同風險管理單元的應對策略,制定風險管控具體工作步驟,並根據人、設施設備、管理、環境四類致險因素的動態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和調整風險管理方案及其措施。
9.4監控預警
風險監控人員,可根據監控機制確定的異常判斷規則,由系統輔助人工,進行掌握風險管理單元的實時狀態和變化趨勢。
異常出現後,風險監控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業務相關部門和人員發出預警資訊,並報備單位安全管理部門。
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立即採取針對性管控措施,防範安全生産事故發生,並積極做好應急人員、物資等備警。
9.5警示告知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標明重大風險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後果、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範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産事故及後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範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範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9.6風險降低
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針對不可接受風險,通過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減緩等措施(如:更換設備、改變工藝等),降低本企業的經營風險,將風險控制指標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9.7登記備案
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本單位相關風險資訊登記備案工作,嚴格遵守報備內容、方式、時限、品質等要求,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監督。
9.8業務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知識和能力情況,結合風險管理實際需求,充分利用社會培訓資源,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風險管理教育培訓,積極加強本單位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9.9應急處置
生産經營單位應積極加強風險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體系的建設,包括完善事故應急預案,組建培訓專兼職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等。一旦發生風險事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有效處置,降低次生災害發生風險。
9.10持續改進
生産經營單位應對管轄範圍內風險辨識、評估、報備、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對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水準。
9.11檔案管理
生産經營單位應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工作痕跡和資訊,並規範管理檔案。
屬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規範記錄開展安全生産風險管理監督抽查中的有關資訊,針對管轄範圍內的重大風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
參 考 文 獻
[1] GB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2] GB/T 24353-2009 風險管理原則與實施指南
[3] GB/T 23694-2013 風險管理術語
[4] GB/T 27921-2011 風險管理風險評估技術
[5] GB/T 7027-2002 資訊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6] GB/T 10113-2003 分類與編碼通用術語
[7] GA 802-2014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
[8] JT/T 697.1~14交通資訊基礎數據元
[9] JT/T 486-2002 交通統計資訊交換格式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11]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12]《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徵求意見稿)
[13]《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
[14]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15] 《公路項目安全性評價指南》
[16] 《水運工程品質檢驗標準》
[17] 《港口工程品質檢驗評定標準》
[18]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19]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