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國務院以國發[2014]50號文取消和下放的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中,“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被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這項許可涉及到《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需要作相應修改。
二、修訂內容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由交通運輸部下放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後,考慮入境口理貨對其公正性和社會信用度要求很高,下放省級後,要避免過分失控、影響理貨品質、引發航運糾紛,因此,修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許可條件進一步做了明確,增加了經營區域的限定、品質管理體系及資訊系統和技術裝備的要求。二是涉及交通運輸部的內容予以了相應修改或刪除。同時,根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以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認定清理的統一要求,一併對取得許可後進行工商登記及理貨員資格要求的內容予以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