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暫行規則(已廢止)

文號:〔85〕交海字402號

文號

〔85〕交海字402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5-00081

公開日期

2015年01月06日

主題詞

港口;國際集裝箱;碼頭管理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在為船舶、為貨主、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指導下,實行和加強港口對國際集裝箱碼頭的專業管理,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港務局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設集裝箱公司。按本規則管理集裝箱碼頭,辦理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有關業務。
  二、業務範圍和工作關係
  第三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主要業務範圍為:承辦集裝箱船、車的集裝箱及貨物的裝卸、轉机、聯運、拆箱、裝箱、堆存、保管、洗箱、修箱等業務;並可根據為船舶、為貨主服務的業務發展需要,進行多种經營,代辦報關、代運、報驗、繕制單證、電傳通訊等服務和勞務工作。
  第四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根據需要,應與經營船舶、車輛的集裝箱運輸單位或其代理人,簽訂船舶、車輛在碼頭裝卸和轉机的協議。
  第五條 港口集裝箱公司應與有關單位密切協作,並可根據需要簽訂業務協議,相互保證,以期相互配合做好下列各項有關工作。
  1.船舶代理公司
  受船公司委託,提供船箱的月、旬度入境計劃,近期內入境船、箱予確報和有關單證。
  2.收、發貨或代運單位
  出口貨物裝箱後,按規定的日期,運抵集裝箱碼頭指定的堆場。備裝船出口;進口重箱入境前,按規定的時間,提代進口單證、資料和貨物流向,以使安排卸船、堆碼、疏運或拆箱轉運。(進出口重箱均由收發貨或代運單位辦妥進出口手續和單證,以保及時裝船出口或卸船疏運。)
  3.外輪理貨公司
  根據《中國外輪理貨公司業務章程》和《中國外輪理貨公司理貨規程》,及時派人理箱(貨),施加鉛封或驗封出證。
  4.車、船集疏運單位及時進行內陸汽車、火車和水上集疏運;屬於進出口整箱者,收、發貨單位或其代理人按協議送回或提取空箱。
  5.港口集裝箱公司。應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其在港空、重箱動態;與檢查、檢驗和集疏運集裝箱貨有關單位認真執行國家經委《加強國際集裝箱港口集疏運工作暫行辦法》,並同上述單位的駐港人員實行聯合辦公,簡化集疏運手續,方便貨主。
  第六條 拆、裝箱
  凡屬CFS交貨條款中規定應該由收發貨單位從港內提貨和向港內送貨的進出口拼箱貨,港口集裝箱公司要及時拆、裝箱。
  凡屬在集裝箱碼頭堆場整箱交接的進出口重箱。原則上應由收發貨單位整箱取、送並在本單位拆、裝箱,尚不具備拆、裝箱條件的收發貨單位,可根據經濟合理,並有利船、車、裝箱貨安全迅速週轉的原則由收發貨單位委託港口集裝箱公司或具備拆、裝箱條件其他單位進行拆、裝箱。
  三、箱貨交接責任
  第七條 裝卸交接
  船舶或火車裝卸集裝箱時實行船、港或在、港交接。
  進出口裝卸船,由外輪理貨公司代表船方與港口集裝箱公司在船邊進行交接。用船舶或火車進行內陸整箱集疏運時,由集裝箱公司與船方或在方在船、在裝卸現場交接。
  交接時,必須共同檢查箱號、箱體、鉛封,如有殘損異狀,應在集裝箱設備交接單上簽注,明確責任。
  第八條 檢查門交接
  用汽車取送空、重箱經過檢查橋時實行港口、貨主(或承運代理單位)的交接,由集裝箱公司與汽車運輸部門之間辦理交接,其檢查方式、內容同第七條。
  第九條 貨運站交接
  由外輪理貨公司與倉庫員在集裝箱的拆裝作業現場辦理交接。
  第十條 特殊交接
  冷凍箱交接時要有測溫記錄,開頂、側開箱要檢查苫蓋側門並有記錄。
  四、有關業務
  第十一條 衡量
  船舶代理公司根據委託,向港口集裝箱公司申請衡量集裝箱內貨物的重量時其費用由委託方負擔;
  第十二條 鉛封
  集裝箱運送貨物必須進行鉛封。船方對箱內貨物承擔責任者,由外輪理貨公司代表船方拖封鉛封由船公司或外輪理貨公司提供,費用由船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進口危險品箱
  進口危險品箱超過港口接卸限量時,在裝船前,必須由有關船(貨)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卸港同意,以便事先做好準備,確保及時安全地接卸、轉運。
  第十四條 檢疫薰蒸
  凡檢疫部門指出必須薰蒸的進出口空重箱及箱內貨物,應由船公司(箱主)、收發貨單位或其代理人負責及時薰蒸,並承擔其費用。
  第十五條 掃箱、清洗箱
  1.裝運一般貨物的集裝箱,拆裝箱單位應在卸貨後,裝貨前,負責一般清掃,不另向船公司收費。如需要進行特殊清洗時,其費用由船公司支付或墊付。
  2.凡裝過危險品、腐蝕品、污染品和不適合繼續裝貨的集裝箱必須清洗時,由集裝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由委託方付費。
  第十六條 修箱
  進出口集裝箱原損,由集裝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安排修理並承擔費用;進出口集裝箱工損,由損壞的責任單位修理並承擔費用。
  五、運輸單證
  第十七條 國際集裝箱運輸,應使用“設備交接單”、“港站收據”等專用單證,其單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或由港口集裝箱公司制定。單證流轉程式、份數按港口和船、在運輸單位的需要辦理。
  六、技術管理
  第十八條 集裝箱碼頭的專用機械設備,要建立正規的技術管理和操作規程,並要嚴格地執行其管、用、養、修制度,以保證裝卸生産的正常進行。
  七、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為保障港口集裝箱碼頭的安全生産,必須制定集裝箱碼頭安全管理辦法和集裝箱碼頭交通管理規則。規定和制定車輛、機械、行人的安全行走路線和有關集裝箱及其貨物的安全堆碼、防臺、防汛、防火、防盜等專門管理措施,由有關單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條 集裝箱泊位陸域周圍,應有圍攔投施,以杜絕車輛,行人在規定的進出口大門以外的地方出入。
  八、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 國際集裝箱進出港口所發生的費用,按交通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費收辦法及船港協議結算。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港集裝箱公司可根據本規則具體制定集裝箱碼頭,管理實施細則,公佈實行,並報部備案,各港務局負責監督檢查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佈試行,其解釋權屬交通部海洋運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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