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外貿進出口貨物理貨費收規則(已廢止)

文號:交財發〔1993〕272號

文號

交財發〔1993〕272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5-00092

公開日期

2015年01月21日

主題詞

國際航線;外貿進出口;理貨;規則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文件

  第一條 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理貨公司)向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含外貿出口一程、進口二程船舶)和國外進出口貨物計收的理貨費用,均按本規則辦理。
  航行于各港與香港、澳門航線的船舶,比照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理貨公司依據本規則,按《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理貨費率表》(以下簡稱《費率表》)計收各項費用。
  第三條 《費率表》中所列費率以人民幣元標價。國外付費人按外匯人民幣或中國銀行認收的外幣及其規定的兌換率進行清算,國內付費人按人民幣進行清算。船方代理人應于船舶抵港前將船舶性質和付費人等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理貨公司,否則按外幣進行清算。
  第四條 本規則所訂計費噸為貨物的重量噸與尺碼噸中擇大的噸數。
  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為換算重量,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計。

 

  尺碼噸為貨物(含包裝)的長、寬、高的最大尺碼為邊組成的立方體的體積數,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為1尺碼噸計。
  第五條 計費噸以進口艙單、出口裝貨單(場站收據)上所列重量或體積為準。進口艙單上未列明的,則以船方的裝貨單或提單副本上所列的為準。但經抽查證實,貨物的重量或體積大於進口艙單、出口裝貨單(場站收據)上所列數字時,在向船公司提供貨物丈量單後,整票貨物均以抽查結果作為計費的依據。
  第六條 一票貨物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計費類別的貨物,且計費類別高的貨物的計費噸佔整票貨物的計費噸滿30%或一票貨物同屬兩種計費類別時,則整票貨物的理貨費用均按計費類別高的費率計收。
  第七條 同一計費類別的貨物、計費噸累計後計費。累計計費噸的尾數不足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按小時累計後計費。累計小時的尾數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曆日累計後計費。累計日的尾數不足1日的,以1日計。
  第八條 對理貨業務章程規定的委託性理貨業務的收費標準,除節假日、夜班外,可在《費率表》規定費率的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上下浮動。其中委託辦理集裝箱裝、拆箱理貨業務的,可由理貨公司參照《費率表》規定的費用與費率,協商定價。
  第九條 對其他委託業務,如隨船理貨,監裝監卸等的收費標準,可由理貨公司與委託人協商議定。
  第十條 對溢收、短收、錯收、漏收的各項費用,應在費用結算後180天內向對方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第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理貨費率表
  一、基本理貨費

 

  (2)在市區裝/拆箱,交通費每往返一次包乾計收60元;在市區外裝/拆箱,交通費每往返一次包乾計收60元,或按實計收交通、住宿費。
  (3)在市區外、每次裝/拆箱不足3個標準箱時,按3個標準箱計收裝/拆箱理貨費。
  (4)鉛封費
  施封環每枚2.60元;施封鎖每枚6.40元。
  4.散裝貨物交接單證手續費
  每重量噸0.30元。
  5.行李、包裹理貨費
  每件1.30元。
  6.分標誌費
  每噸1.10元。
  7.理貨人員待時費
  每人每小時16.60元。
  8.翻艙理貨費
  (1)艙內翻艙,按理貨人員待時費率計收。
  (2)出艙翻艙,按相應貨物或集裝箱基本理貨費率加倍計收。
  9.特殊委託業務費
  (1)貨物甩樣、挑小號、分規格,每噸1.10元。
  (2)按小時計費的,每人每小時20.50元。
  (3)按日計費的,每人每日(8小時)164.00元。
  10.理貨單證費
  按船舶當航次所理貨物、集裝箱重量噸計收:
  1,000噸以下(含1,000噸) 128.20元
  5,000噸以下(含5,000噸) 384.60元
  10,000噸以下(含10,000噸) 512.70元
  10,000噸以上 640.90元
  二、計量費
  1.貨物丈量費
  每立方米0.60元,每批貨物起碼收費40.00元,另按實計收貨物搗載費用。
  2.貨物計重費
  (1)看船舶水尺計算貨物重量,每重量噸0.30元。
  (2)使用衡器確定貨物重量,每重量噸0.60元。使用衡器確定回空汽車重量,每單車2.00元。
  三、交通費
  1.陸上交通費,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乾計收210.00元。
  2.水上交通費,按實計收或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乾計收800.00元。
  四、附加費

 

  五、起碼理貨費
  在每艘船舶當航次計收的基本理貨費中的1、2、4、5、7、8、10項和附加費之和低於在全船工作的理貨人員總人(次)數乘以7小時理貨人員待時費標準時,則按在全船工作的理貨人員總人(次)數乘以7小時理貨人員待時費標準,向船舶計收起碼理貨費。
  六、其他
  其他費收項目與費率由理貨公司酌定,報交通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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