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港口的生産和安全,加強港口裝卸機械的管理(以下簡稱港機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部部屬港口企業、交通部和地方雙重領導港口企業、地方港口企業及其他自有專用碼頭的企業(以下統稱港口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直屬或者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務(管理)局負責本港區(長江幹線為港轄區)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港務(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機構港機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港機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
(二)對本港區(長江幹線為港轄區)或者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港機進行行業管理,並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港機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港機管理業務技術的培訓工作和組織國內外的交流工作;
(五)參與特大港機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港機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産發展的方針,堅持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港機管理是港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採取技術和經濟的措施對港機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效能。
第六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管理綜合體系,對港機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者設計、製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修、改造直至報廢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港機管理應當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維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機管理和維修的現代化水準。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節 分類和編號
第八條 港機劃分為四類:起重機械、輸送機械、裝卸搬運機械、專用機械。
第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對本企業港機統一編號。編號應當標示在機械的明顯部位,並清晰、醒目。
第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港機在作業中的地位、投資費用、技術複雜程度和安全等因素,採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對港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節 規劃、選型和購置
第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生産發展需要和港機技術狀態,編制港機更新和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港機選型應當遵循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滿足生産、安全可靠、方便維修、利於管理、節約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原則綜合擇優選擇。
第十三條 港口企業自製港機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組織技術鑒定和驗收。未經鑒定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産和使用。
第三節 驗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新購置港機的驗收工作程式,認真按工作程式進行驗收,寫出驗收報告。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購置的港機驗收工作如下:
(一)根據合同及有關文件清點和核對技術資料、附件、隨機工具及備件;
(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檢查港機的技術狀況和性能。
第十六條 港機經驗收合格,應當建立“港機設備登記卡”,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型號和規格;
(二)産地或者製造廠;
(三)出廠、動力、底盤、機械和固定資産編號;
(四)出廠、購置和啟用日期;
(五)規定使用年限和購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術參數;
(七)主要圖紙目錄。
第十七條 新購置港機在保修期內,發生屬於製造品質的故障與損壞,應當及時做好技術鑒定和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修復、索賠或退貨。
第十八條 新型港機投産前,必須編制有關使用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建立單機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購置的二手港機或者經過技術改造的港機,其驗收可以適用本節新購置港機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四節 技術狀況分類及普查
第二十條 港機根據技術狀況分為四類:
一類:各零、部件完整無缺、零件磨損在允許範圍之內,技術性能良好,確保安全運作和正常作業。
二類: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損雖超過允許範圍,但對整機的原有技術性能影響不大,經維修保養後能安全運作。
三類:主要零、部件有較大的損壞或磨損,原有技術性能下降,經常發生故障。
四類:主要零、部件嚴重缺損,已喪失原有技術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機按修理前類別劃定。
第二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檢查評定制度,定期對港機技術狀況進行普查評定。
第五節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港機的使用年限可以參照其折舊年限確定。
第二十三條 港機達到使用年限後,技術狀況良好,有繼續使用價值的,應當經過鑒定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節 封存、轉讓和報廢
第二十四條 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購置的兩年以上未投産使用港機,應當列入閒置港機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 技術狀況屬於一、二類的港機,因生産情況變化而閒置六個月以上的,可辦理封存。
第二十六條 港機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應當作好全面維護,採取防腐、防銹、防風雨和防凍等措施;
(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持狀態完好;
(三)不準擅自動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納入完好率統計。
第二十七條 港機啟封後,應當作全面檢查和維護,經試運作無異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閒置、封存或者技術性能不能適應港口作業需要的港機,可以改造或者轉讓。
第二十九條 港機轉讓應當按國有資産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港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報廢:
(一)預測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港口作業要求或者難以保證作業安全的;
(二)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三)大修理後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技術性能達不到規範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嚴重污染環境,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自製的非標準港機,經生産驗證不能使用,且無法改造的;
(八)國家規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條 港機報廢應當經過技術鑒定和經濟分析評價,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已經報廢的港機,不準轉讓或者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的封存、啟用和轉讓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批程式。
第七節 改造與更新
第三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重點、主要港機的改造和更新,應當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三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技術落後、性能差的港機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港機的技術改造應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維修、簡化機型、降低消耗、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節 潤 滑
第三十六條 潤滑管理是港機管理的基礎工作之一,港口企業應當重視並抓好此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適時制定潤滑消耗定額和計劃;編制潤滑圖表、潤滑卡片;編制、繪製維修與潤滑有關的資料和圖紙;試驗確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推廣潤滑新技術。
第三十八條 港口企業要積極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時(定時檢換油)、定點(定點給油)、定質(定質選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潤料,並做好潤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記錄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蹤化驗,用油對路、按質換油、狀態監測。
第九節 定額和指標
第四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必要的港機技術經濟定額。根據生産發展和技術進步,定期修訂定額,保持定額的合理性和先進性。
第四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對下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行考核:
(一)港機完好率,其計算公式為:
完好率=(完好臺時/日曆臺時)×100%
(二)港機利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利用率=(工作臺時/日曆臺時)×100%
(三)港機一、二類設備比重,其計算公式為:
一、二類設備比重=(一、二類設備臺數/設備總臺數)×100%
(四)港機設備固定資産創凈産值率,其計算公式為:
設備固定資産創凈産值率=(全年凈産值總數/全年設備平均原值)×100%
全年設備平均原值=(年初設備原值+年末設備原值)÷2
(五)港機新度系數,其計算公式為:
新度系數=(年末固定資産凈值/年末固定資産原值)×100%
第十節 統 計
第四十二條 港機應當分別按月、季、年度、機種、單機和綜合進行統計。統計內容包括:
(一)經濟指標:固定資産創凈産值率、新度系數等;
(二)技術狀況:機械技術狀況分類,一、二類設備比重,完好率等;
(三)運用情況:利用率、臺時産量、故障率等;
(四)維護和修理情況:各級維修的停機日、工時、費用、返修率等;
(五)機損事故:次數、停機臺時、修復費用、事故級別等;
(六)運作消耗情況。
第四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統計制度,如實填寫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第四十四條 單機經濟核算是實現港機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基礎,港口企業要逐步實行、深化。
第十一節 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第四十五條 港機技術檔案是指建造資料和技術改造資料,內容包括:
(一)技術經濟論證和建造合同;
(二)由製造廠提供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説明書、安裝説明書、驗收大綱、使用説明書、配件目錄、出廠檢驗合格證及有關圖紙等;
(三)技術改造和維修竣工圖紙;
(四)檔案管理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 港口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港機技術檔案,並按有關規定分級歸檔保管,港機技術檔案分為單機技術資料、按機種統計和歸類的技術資料、機損事故的處理報告及其他綜合性資料。
第四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從港機購置到報廢的全過程建立完整的單機技術資料(可以為單機履歷冊或者單機臺帳)。單機技術資料應當認真填寫,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節 機損事故
第四十八條 港機在運作、維護、修理、吊運或者停放過程中遭受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或性能下降視為港機損壞事故(以下簡稱機損事故)。
第四十九條 機損事故按釀成事故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業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條 機損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輕微事故:修復費用(包括搶救費用,下同)超過2000元,低於6000元的;
一般事故:價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6000元的;價值30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2%的;
重大事故:價值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9萬元的;價值30萬元以上的港機,修復費用超過該機價值30%的;
特大事故:按國家有關特大事故的規定確定。
港機價值是指按事故發生時該機市場價格計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發生機損事故後應當及時上報,並組織力量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儘快恢復生産。
第五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機損事故應當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三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第五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損事故情節輕重,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作出處理。凡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應當從嚴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後,應專題報交通部。
第十三節 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重視培訓港機管理與維修專業人員,把港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列入企業職工教育計劃。
第五十五條 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並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五十六條 港機操作、維修工人應當進行崗位培訓,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新機種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操作和維修工人進行超前培訓。
第三章 使 用
第一節 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 港機使用的工況和環境,必須符合本機械技術特性的要求及確保安全運作的基本條件。港口作業應當使用一、二類港機,停用三類港機,禁止使用四類港機。
第五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港機特點和生産需要實行定人定機制度。
第五十九條 港機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操作:
(一)正式司機;
(二)在正式司機直接監督下,學習期滿半年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
(三)持有有效港機操作證照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 港口企業的生産指揮、機械操作和維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港機的操作、使用規程和制度,禁止超規範、超負荷操作和使用港機。
第六十一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生産作業時,應當選擇經濟合理的裝卸工藝,充分發揮機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條 港口企業在組織流動機械從事搬運作業時,規定如下:
(一)輪胎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除産品説明書允許外,不得吊載行駛;
(二)叉車的搬運作程不宜超過300米;
(三)裝載機的搬運作程不宜超過100米;
(四)蓄電池搬運車的搬運作程不宜超過500米;
(五)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載箱運作距離不宜超過200米。
第二節 作 業
第六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故障,應當儘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繼續作業。
第六十四條 故障發生後,司機應當將其發生的時間、地點、部位以及採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時間等,認真如實填寫在“運作日誌”中。
第六十五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港機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業時的作業規定。
第四章 維護和檢修
第一節 日常維護
第六十六條 港機的日常維護是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況和進行維修的基礎,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日常維護制度,包括司機交接班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日常檢查保養規範等。
第六十七條 港機日常維護由操作人員負責,基本要求是:
(一)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港機,在運作過程中經常觀察港機運作情況;
(二)保持港機完整無損,安全防護裝置完備有效,保證港機安全運作;
(三)按規定對港機進行清潔、檢查、調整、緊固、潤滑,保持無油垢、無積灰、無泄漏、無鬆動,使港機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四)填寫“運作日誌”和“日常維護記錄卡”。
第二節 定期保養
第六十八條 港機的定期保養是指港機運作一定間隔期後,有計劃地對港機強制進行的全面維護和保養作業。
第六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機種和作業條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養規範,其內容包括:
(一)定期保養級別、週期;
(二)定期保養項目和驗收標準;
(三)潤滑圖譜;
(四)主要檢測點及檢測範圍。
第七十條 港機的定期保養以專業保養人員為主、操作人員為輔,保養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機械進行擦洗和清潔內部;
(二)檢查、清潔和更換各種濾清器;
(三)檢查、調整和緊固各操作、傳動等連接機構的零部件;
(四)利用簡單檢測設備對港機的主要測試點進行檢測;
(五)對各潤滑點進行檢查和清油;
(六)檢查和調整安全裝置、保證靈敏可靠;
(七)更換已損壞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和檢查“定期保養記錄卡”,並將保養檢測結果納入對港機實施狀態監測範圍。
第三節 定期檢查
第七十二條 定期檢查是指港機在基本不解體的情況下,通過人體感官和利用檢測設備有計劃地進行的檢查(以下簡稱定檢)。定檢是進行狀態維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定檢制度和工作程式。
第七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機種特點制定定檢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檢週期和計劃;
(二)定檢項目和標準;
(三)定檢方法。
第七十四條 港機的定檢應當由專業人員負責,並嚴格執行定檢制度和定檢規範,認真填寫“定期檢查記錄卡”。
第四節 修 理
第七十五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可以實行以運作時間為基礎的修理方式,積極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採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體的港機修理級別、週期、停機日、標準和定額。
第七十七條 港口企業在港機修理中應當保持港機合理的大修,港機的大修可與技術改造結合進行。
第五節 維修計劃
第七十八條 港口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港機維修計劃,並與企業的生産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執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條 編制維修計劃的主要依據是:
(一)通過定檢所掌握的港機劣化趨勢;
(二)通過長期積累檢修資料,掌握磨損規律,並確定維修週期。
第八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維修計劃做好維修準備工作,保證維修按時實施,努力縮短維修停機時間。
第六節 維修檢驗和驗收
第八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港機維修檢驗和驗收制度,認真做好驗收記錄。
驗收不合格的港機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維修檢驗和驗收實行分級管理,並組成自檢、互檢、專檢的檢驗網路,保證維修品質,提高一次驗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節 備品配件
第八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備品配件管理制度,強化計劃管理,保證港機正常維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開展進口港機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復工作,制定備件國産化的實施計劃,組織進口備件的試製,逐步提高國産化比重。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十五條 對港口企業在港機管理中成效顯著、技術先進的應予獎勵,並推廣應用。對港機管理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八十六條 對港口企業的港機管理混亂,嚴重失修失養,影響生産或者導致特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港口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港口企業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港口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機型制定相應的港機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發佈的《港口裝卸機械技術管理制度》(試行本)(〔80〕交水運字7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