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你廳《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適用主體如何界定的請示》(晉交政法發﹝2017﹞24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均適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交通運輸部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內有關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