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5屆會議于2006年10月13日以MEPC.154(55)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第1.11條關於指定南部南非水域為特殊區域的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修正案已于2008年3月1日通過默認生效程式生效(參見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5號)。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于2007年7月13日通過MEPC.167(56)號決議,決定上述修正案生效後,進入南部南非水域的船舶從2008年8月1日起須滿足附則I第15和34條中有關特殊區域的排放要求。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