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0屆會議分別以第MSC.325(90)號決議、第MSC.326(90)號決議、第MSC.327(90)號決議和第MSC.329(90)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安全公約》)修正案、《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修正案、《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修正案和經修正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1屆會議以第MEPC.193(61)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下稱《防污公約》)附則的修正案。
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bb)條及《防污公約》第16(2)(f)(iii)條和第16(2)(g)(ii)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認方式被接受,並將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和《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
第MSC.325(90)號決議中文本
第MSC.326(90)號決議中文本
第MSC.327(90)號決議中文本
第MSC.329(90)號決議中文本
第MEPC.193(61)號決議中文本
交通運輸部(章)
2013年9月22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9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