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2屆會議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3(62)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將船舶能效規則納入附則VI的修正案。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下稱《防污公約》)第16(2)(f)(iii)條和第16(2)(g)(ii)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並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第MEPC.203(62)號決議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國際海事組織 公約 修正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