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我部對部分已達復審年限的公路工程行業標準進行了復審(復審項目清單見附件) ,現將復審結論公告如下:
《公路工程水質分析操作規程》 (JTJ 056—84)等4本公路工程行業標準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廢止;
《公路工程名詞術語》(JTJ 002—87)等9本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為修訂,在修訂完成前,上述現行標準繼續有效。
《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範》(JTG D61—2005)復審結論為局部修訂,將其第5. 3. 4條修訂為:“預製構件的吊環應採用HPB300鋼筋製作,嚴禁使用冷加工鋼筋。每個吊環按兩肢截面計算,在構件自重標準值作用下,吊環應力不應大於50MPA。當一個構件設有四個吊環時,設計僅考慮三個吊環同時發揮作用。吊環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應小于35倍吊環鋼筋直徑,端部應做成180。彎鉤,且與構件內鋼筋焊接或綁扎。吊環內直徑不應小于3倍鋼筋直徑,且不應小于60mm。”
特此公告。
附件:復審項目清單
交通運輸部
2014年12月30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有關交通運輸企業,部管各社團,部屬各單位,部管國家局,部內各司局、駐部監察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印發